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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被打”的话题引发热议,打人者究竟是谁?
“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被打”的话题引发热议,打人者好像是复旦的一名青年教师,就是他的同事。但现在已经辟谣了,没有被打。
个人觉得这个事情挺无厘头的,没有任何人出示证据就因为一个匿名的聊天记录,“复旦大学张维为教授被打”就能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传播。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大家也是真的爱吃瓜和闲得慌。但吃瓜可以,得理性一点。毕竟好歹也得出个现场图之类的才能信,不然就是盲信和谣传了。大家今后务必冷静理智吃瓜!
我觉得这个事件听着就很不靠谱。首先,复旦大学的青年老师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张维为的后辈。刻在我们中国人骨子里面的尊老爱幼思想,绝对不会允许该青年教师动手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没有具体的实质性矛盾何来动手一说。其次,疫情期间工作不好找,这个青年老师是疯了,这时候闹事那不是上赶着让自己事业吗!毕竟一个教授一个老师,学校的取舍很明显了,再加上先动手的还是老师,所有辞退理由都非常充分了。所以从这一点来看,这个消息的可靠性就不高。最后,真有被打的那么严重就不仅仅是流出来聊天记录这么简单了,而是现场图了,以及相关视频了。
个人觉得这种不靠谱的热搜还是少出来一点比较好,毕竟这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太好。不仅仅会给复旦大学造成名誉损失,也会让被造谣的两个当事人非常困扰。而且打人本身就非常负面,还广泛散播还顶着老师和名牌大学的旗号,很明显会给孩子们造成不良影响。各位理性传播讯息,传的时候还是得侦查一番才行,不能盲传啊!
证据目的是什么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说明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2] 。
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认定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证据必须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71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综上可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认定事实从而证明举证者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参考资料:
江伟、邵明、涂书田 等.民事诉讼法.中国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141
2. 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凤凰网[引用日期2015-02-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如何看待复旦大学沈冲和盛洁的事件
女方是从14年开始说的,男方直接就要求离婚了,而且还散布消息说婚姻走到尽头,后来发现是找到了小三。我一看,哇,这个男的怎么这么人渣。但是看完了又觉得不太对劲,兔子不吃窝边草,为何同样是复旦大学老师的钱JY,能接受一个这样的男的,心里一直有个疑问得不到解决。而一个教授,应该知道个人名声对前途的影响,就算要找小三,也不会胆大到找同事吧?等真的离婚了,找个20多岁的女学生还不容易么- -。
然后就是徐先生(标题已写名字,后面为了表示尊重用徐先生、盛女士称呼)的PDF。
这个好像网上比较难找,贴上来又太长了。。比较难办,很多都不太全,只有一半。。算了,看重点吧,徐先生是从13年开始说的,因为找不到,我大概叙述一下。
主要内容1,结婚前异地较多,各自在国外留学。2,结婚后,盛女士与婆婆相处不是很和睦,脾气较为暴躁。3,生完孩子后,公婆在家带小孩,矛盾激化,盛女士数次提出离婚。4,徐先生一开始认为是产后情绪问题,尽力安抚,直到后来盛女士直接将小孩子带回山西老家,加上对老人的不尊重,他开始怀疑这段感情。5,他下定决心离婚,双方年纪还不算大,有重新开始新家庭的可能。6,盛女士不同意离婚,或者说离婚的要求是:房子(首付以及还贷是男方负责)车子孩子归女方,男方收入的30%算作抚养费且负责房贷,孩子成年后男方负责孩子出国的教育费用。7,双方开始分居,时间是14年9月。8,徐先生多次表示,可以净身出户,只要孩子的抚养权(复旦的教育资源),有微信截图为证。9,协商未果,法院起诉离婚。10,追求钱女士的事情是真的,是下定决心离婚后。
这里我要说一句,我个人觉得13年12月双方矛盾非常突出的时候,徐先生和钱女士一起看歌剧是个契机。怎么说呢,婚内问题很大的情况下,被暴力方很容易产生移情现象。徐先生可能更是因为自己对妻子无法忍受(俗称不爱了),有了新的情感寄托(善解人意的隔壁邻居)(估计徐先生倾诉了不少痛苦),既然妻子要求离婚,那就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后面就是分居后的矛盾了,双方真的完全就是陌路仇人。女方扣着男方私人证件不还,男方要求女方搬离学校公寓。女方私自取出房贷卡中6000元,差点影响男方个人信用;于是男方将女方手中自己的所有银行卡注销重办。女方要求男方给抚养费,于是男方给了3W多的另一套房子房租要求女方搬出公寓;而男方为了逼走女方,向学校申请收回公寓。女方控诉男方不给钱,男方回应自己有转账记录。女方说男方以前跟钱女士看歌剧,男方回应女方也跟驾校异性出去吃饭。女方说男方处心积虑跟钱女士一起出国交流,男方回应出国项目并不同,地点也不一样,而且早在13年就在准备,各自有提前跟推后,9月一起去日本只是巧合。
女方在事后多次冲突中,偷偷录音,证明男方跟其父母发生嘴角;男方将所有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留作证据,证明他所反驳的内容并写成论文,共13页的PDF。
八卦完了我不禁感叹,当家务事被公开给世人看,其中一位还需要用论文来证明自己,到底是谁赢了?感情破裂后,男人决定分手,要么是移情别恋,要么是心如死灰,真的是10头牛都拉不回来。
下面是在天涯帖子的某一楼看到的,不知道真假:
各位朋友,
本人是本事件女主。我声明,本人除了在历史系的内部发信,希望澄清事实,寻求组织帮助解决孩子等相关问题,并未以任何形式在bbs,公众平台发帖,也曾声明收信者不要流传。信息暴露,会侵犯个人隐私,我们都不是公众人物,孩子很小,我不希望孩子和所有当事人受到过度伤害。
我希望这位楼主能删去天涯、微博上的所有帖子,非常非常感谢!内部信件遭到转发完全由于我个人的考虑不周,向大家道歉。本人接下来会用努力用法律争取正当权益。也谢谢大家!生活还很长,我希望能安静的过下去。
如果这段话为真,那就不知道幕后推手是谁了,我的亲人也有感情破裂闹得沸沸扬扬,主因也是婆媳关系不融洽,副因是双方沟通不善。只希望各位看客在八卦之余,能有反思。女士处理好婆媳关系,自己的小家才重要,不要用分手离婚来要挟,多些理性少作;男人多多包容,做好婆媳中间的一堵墙,女人要的不过是安全感,特别是女人年纪大了觉得容貌不在的时候。
7年前的愚人节,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整蛊,将室友毒杀,后来怎样了?
在愚人节那天,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为了开玩笑给室友下毒。“只是想让他感到不舒服,仅此而已”,一个简单的十一个字结束了两个人的生命。
人性之初是善的。我只是想让她难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会说出这样的话呢?你怎能相信这是一个复旦大学高学历研究生的内心独白?多年的辛苦工作,换来的却是一个自我毁灭的未来。
黄洋这个人的性格比较活泼、无情、马虎的性格,与林森浩的对比很大。愚人节就要到了,黄洋说要捉弄别人,林森浩见他更不顺眼,从想法上讲,其实他没想过会害死别人。
林森浩因为拿东西的原因在学校实验室里拿了一些二甲基亚硝胺,然后在同一天的17:50,在宿舍没有人的情况下,他把它加到了水点胶机里。
在2013年的最后一次辩护中,林森浩对自己的陈述做了总结。他把自己中毒归因于两个原因。首先,他接受了多年的高等教育,他的内在性格是有缺陷的,他不健谈,不善于人际交往。其次,他们有做事不考虑后果,事后逃避的习惯。
当然,这不能成为宽恕和原谅他中毒的理由。林森浩也因其荒唐的投毒行为被依法判处死刑。
毕竟是鲜活的生命,死在自己手中,怎能问心无愧?得知黄洋死了后,他不承认,试图用谎言逃跑,但在梦里,他还是喊了声“对不起”,后来他还说,没想到黄洋会死。
后来,他不敢回到自己的卧室,害怕撞见黄的父亲。他自己也悔悟了,意识到黄洋是无辜的。怎样才能减轻黄父亲去世的痛苦呢?有自己的父母,三十年的苦心栽培终于把儿子变成了杀人犯,怎能不伤心呢?而林森浩会得到法律的代价,有父母就等于没有儿子。
30、拥有一个人的行为,让多少人那么痛苦。在他的声明中,林也表达了对黄、黄父及其父母的愧疚。他最后的话也是对自己行为的悔悟。仔细想想,如果没有这些,这两个家庭可能会过得很幸福,这两个年轻人的生命也就不会走到尽头了。
林森浩一直认为自己不够自信,心理确有缺陷。他在现实生活中沉默寡言,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面对生活中的各种琐事,甚至是粗话都敢说话。有这样一个“惊人”的数据,中山大学的“博济论坛”,他谈论人生的主战场,他在一个账号上共发表458个话题,13777条帖子,谈论的是弱点,还是暴露与异性的关系不好。
在博客、QQ日记等软件中暴露自己的弱点和自卑。俗话说得好,一个穷人一定有他恨的东西。内心的孤独与沉默,也是通往不归路的导火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负担得起上学和接受良好的教育。高等教育没有盲点吗?林森浩不就是一条逃网的鱼吗?
随着人性和道德的丧失,研究生的头衔不再属于林森浩的荣耀。高等教育的滋养也没能让林健康成长。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心理。针对他的事件,其实大学应该关注以下学生的日常生活,定期做一些心理研究,或多或少可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发布于 2022-06-29 09:22:23 回复
发布于 2022-06-29 12:29:41 回复
发布于 2022-06-29 15:09: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