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隔离点财务管理制度-医院临时隔离点的规章制度

文章简介:

隔离点管理规范

一、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一)生活区工作人员: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二)隔离观察区工作人员、转运隔离人员、转运标本人员、核酸采样人员、医疗废物收集人员、隔离观察区环境清洁消毒人员:穿戴工作圆帽.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外科手套、靴套、护目镜/面屏。

二、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在首次进入集中隔离点前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在生活区做好日常防护,严禁私自外出;隔离点工作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三、集中隔离点隔离人员转运应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做好物理隔离,医务人员和司机做好防护,转运结束后应开门窗通风,做好消毒。

四、集中隔离点核酸标本采集时,按要求做好标本信息记录。确保标本质量符合要求,使用专用标本转运箱,做好箱内外消毒处理,密封转运,尽快送检。

五、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医学观察期满后,如无异常情况按时解除医学观察。告知观察对象返家后应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监测等相关要求。

集中隔离点三区两通道是指什么?

“三区”指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隔断方式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集中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

具备条件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集中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

集中隔离点管理制度:

每个集中隔离点在投入使用前都要经过消防、安监、疾控或委监部门的联合验收,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保洁、送餐人员在当天工作结束以后,不得私自外出。

除了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还有14岁以下的儿童以及重病需要照料的特殊人员,可以安排一名隔离对象同住外,严禁各类人员在一个房间内同步,在集中隔离点,医护人员会登记所有隔离对象的基本情况,全面落实集中隔离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的监测,并做好记录,建立隔离人员台账。

集中隔离点是什么意思

集中隔离点是进行单人单间居住,期间听从隔离点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进出的地点。

集中隔离是切断传播链、落实内防扩散的重要举措。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服务点(以下简称集中隔离点)是一个特殊的“战场”。这里是确诊病例密接、次密接等中高风险人群的集中地,也是控制潜在危险的重要保障。

在集中居住期间按照隔离点要求进行医学健康管理,被称为集中医学观察。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潜伏期,将医学观察期定为14天,对有无发热、咳嗽、气促、腹泻及其他不适症状进行医学观察。

集中医学观察注意事项

1、隔离观察期间要居住单室,加强室内通风换气,每日早晚开窗通风2次以上,每次半小时以上。

2、不要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及用品接触。

3、注意个人卫生,使用肥皂(洗手液)和流动清水洗手,不随地吐痰,咳嗽和打喷嚏时使用纸巾或屈肘遮掩口鼻。

4、隔离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如口罩、个人卫生相关物品请投放至指定的加盖垃圾桶。

5、合理营养,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恐慌。

6、为了保护家人健康,拒绝探访,可以和家人通过视频、电话联系。

7、做好自我身体状况监测,早晚各测一次体温。如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立即告知隔离点医务人员。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以下简称“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检疫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检疫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执法单位,依法对入出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医学检查、疫病监测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签发有关卫生检疫证件等,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卫生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根据国务院卫生、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包括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分析工作;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五条 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所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管理财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处理好同有关单位的财会关系。第六条 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七条 为了对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应根据检疫单位的规模、人员编制,检疫业务量大小以及担负会计工作任务的多少,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单位规模较小、未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的检疫所,应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兼职出纳办理会计工作,在财务职权管理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处理日常会计事务。第八条 检疫单位财会人员的编制,根据各单位批准设立的财务机构规模和会计业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配备。

设有监测体检门诊的单位,应配备收费员或兼职收费员。视工作量的多少,比照医院门诊收费处的人员编制配备。

符合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应按规定另配审计人员。

检疫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会计、基建会计、食堂会计纳入相应的科室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并加强业务培训。领导应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财会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和保护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对财会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表扬和奖励。

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发展检疫事业作出贡献。第十条 各单位的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要随意调换。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调动,要经过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单位对财会人员的错误处理,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划分是:各单位领导对财会工作负总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财会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财会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财会人员在财会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财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办理财会工作。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财会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对国家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21456.html

相关文章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03:23:59  回复
观察期定为14天,对有无发热、咳嗽、气促、腹泻及其他不适症状进行医学观察。集中医学观察注意事项1、隔离观察期间要居住单室,加强室内通风换气,每日早晚开窗通风2次以上,每次半小时以上。2、不要与其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01:48:55  回复
、资金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第五条 检疫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在所长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管理财务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3 18:29:49  回复
卫生处理,并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查和卫生监督、签发有关卫生检疫证件等,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持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有良好的卫生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
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3 22:46:54  回复
经过财会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单位对财会人员的错误处理,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有权责成单位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工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