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支持湖北企业融资-湖北省绿色金融政策

文章简介:

湖北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费率

百分之一。

无需抵押质押、担保费率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一,新的银行担保合作模式为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开辟了融资新通道。

疫情发生后,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尽己所能、主动担当,开辟融资担保绿色通道,开展企业融资的展期、续贷续保工作,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需求,在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省政府降低担保费率要求,目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但是由于取消反担保措施、配套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措施尚未出台等因素叠加,担保业务风险敞口较大。

两部门安排100亿专项信贷精准支持湖北省民营企业

国家发改委6月8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国工商银行下发《关于信贷支持湖北地区民营企业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国家发改委、中国工商银行设立湖北省民营企业专项支持计划。重点支持湖北省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加强对装备制造类、能源化工类等制造业民营企业,尤其是重点中小企业的支持,带动整体产业链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的民营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通过展期、续贷、再融资等方式做好融资接续安排。并关注并培育有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紧盯基础研发与科研攻关领域,重点关注科研与生产深度融合的高端制造业的民营企业,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补短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重点关注智能制造、无人配送、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

《通知》指出,安排湖北省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规模。工商银行总行安排100亿民营企业专项规模并按月下达,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给予相应优惠利率支持,提高信用类、中长期限贷款占比,确保专项精准、高效用于民营企业。用好“绿色通道”机制,提升投放效率。工商银行内部建立审贷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减费让利“绿色通道”和应急响应机制,优先开展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资源配置,优化内部流程,合理简化手续,加快投放速度。充分利用供应链融资,积极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情况,会同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结合本省产业特点,选择若干户大、中型优质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试点。对于上游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融资的,推动试点核心企业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并对金融机构开放相关交易数据,协助上游民营企业办理融资;对下游民营企业申请采购融资的,应通过担保、回购、调剂销售等增信措施协助下游民营企业获取融资。充分运用金融科技,通过线上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运用“信易贷”“抗疫贷”“用工贷”“税务贷”“烟草贷”等线上专属产品,满足企业场景化融资需求,积极推广企业网上银行、工银e钱包等线上产品,为企业提供线上便利化服务。积极使用专属评级模型,重点支持标识范围的科创型企业。湖北分行在评级模型适用过程中,可暂不受企业规模大小、试点机构范围等条件的限制,积极满足企业科技研发和生产经营的金融需求。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工商银行开放信用数据查询比对等服务,推动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通知》指出,建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工商银行分支机构高效对接机制,发挥发展改革系统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协作和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金融服务下沉和政府服务窗口前移,同时做好政策宣传、项目对接等具体工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由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协调本省发展改革系统优先向工商银行提供优质民营企业信息。强化规范管理。对专项规模支持的民营企业,共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对于在项目建设、运营及贷款使用中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根据相关制度严肃处理。并鼓励担当作为。工商银行湖北分行要根据《民营企业客户信贷从业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主动作为、优化服务,切实将通知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湖北发文:11+17!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网地产讯 20日晚间,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筑行业11条,房地产行业17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其中房地产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2.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3.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20年计划供应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迁平整进度,确保土地按时供应。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疫情期间原则上不组织现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房地产售楼处、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防疫预案,强化防控物资保障,严格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2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超过1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积极推荐我省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缩短审批时间。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搭建诉求响应平台,及时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自身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实行精准监管、重点帮扶。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湖北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渡难关18条

近期,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多省份均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渡难关的相关政策。2月9日,处于疫情中心的湖北省也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

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共18条,从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减免房租、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减免相关税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增加就业补贴等多方面提出支持政策。

增加就业补贴部分提出,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减轻企业负担

1.降低生产成本。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4.降低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5.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

7.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9.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10.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积极争取将我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人行武汉分行)

1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

12.加大技改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13.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武汉海关)

14.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

1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6.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返还失业保险费。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增加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凯乐科技还有希望吗

目前,凯乐科技是整个股市最有可能突然借壳重组的,原因很简单,股价持续沿着20日线下杀,但是,极少跌停,因为重组和定增都是以20日线为参考,而且,凯乐科技大股东仅仅1.2亿股,总股本10亿股,湖北省是全国目前唯一具备绿色通道的省份,湖北的上市企业定增直接融资,都是绿色通道,所以,凯乐科技定增仅仅需要13%就可以变更控股股东,一般定增都是30%,如果按照30%那么,新发股票3亿,新股东就是接近25%股权,结合大宗交易,不排除37%以上股权。

扩展资料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大通信产业闭环及互联网领域的高科技企业,为信息化产业高端通信设备软硬件制造服务商,是量子通信和专网通信龙头企业。其大通信产业闭环主要涵盖光纤、光缆、数据线缆、自主可控计算平台、智能指控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通信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存储终端和其它量子数据链产品,应用覆盖于控制、通讯、计算机、侦查、监视等各个方面。

2000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260),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1000家上市公司。

公司实施“南拳北腿”计划,强化研究院自主研发。“南拳”是公司与国防科大自主择业博士、教授、科学家团队联合组建湖南德雅华兴研究院,定位于产业链合作运营基地;“北腿”是公司在北京国防科技园成立北京凯乐融军研究院,通过与北邮创新创业联盟、中科院、清华大学、中创为等机构开展项目研究合作,聘请北邮博士团队、中科院博士团队,加入凯乐融军研究院,定位于核心技术研发中心。

公司现有员工3000多人,拥有中、高级职称人员620名。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1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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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2 01:37:07  回复
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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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1 21:40:21  回复
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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