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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偏好分析是什么?应该从什么地方入手较好?
公司为新的项目融资做决策基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出现了融资结构的偏好顺序。如果公司利用内部资金为新项目融资,不需要股权融资,这样也就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所有净现值为正的项目都会被公司所采纳。当内部资金不足时,公司会优先考虑低风险的证券如债券,最后才会考虑股权融资。
1,相对于外部融资而言,公司偏好内部融资,但是如果需要为净现值为正的真实投资融资,公司也会寻求外部融资;2,如果确实需要外部融资,他们会首先发行风险最低的债券,即他们会先选择债务融资,其后才会考虑股权融资。3当公司寻求更多的外部融资时,他们会按照顺序偏好的次序进行,从低风险债券到高风险债券,可能还包括可换股债券和其他准股票证券,最后才是股票。
最近人们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研究发现:
第一,中国上市公司在总体水平上高度依赖外部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对中国上市公司而言,超过50%的融资来自外部债务或股权,同时超过50%的外部融资来自股权融资(包括配股及增发新股。中国上市公司要选择依赖债务融资应该也是可行的。对所有大中型企业来说,他们似乎主要依赖债务融资而非股权融资。总体上看,来自股票发行的资本只相当于企业债券和银行贷款余额的6.5%。而且,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比所有大中型企业的负债水平低14个百分点,上市公司如果愿意是借得到银行贷款的。 但是中国上市公司好像偏好股权融资而不是债务融资。考虑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的股份大部分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对大股东来说,在保持控制权的前提下,如果能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发行新股,这些大股东手里的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会因此而上升。在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配股时,大股东放弃配股权,也会出现类似的结果,大股东受益于发行新股或配股。在这,非对称信息问题成了次要因素,而内部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则是主要因素。非对称信息问题可能和债务的所得税避税效应、非债务避税、代理成本等一样都是影响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因素。
第二,企业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的选择确实有影响。法人持股比例与公司的财务杠杆显著正相关,具有B或H股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要高一些。
第三,企业的财务杠杆会随着公司规模、可抵押性增加而上升,随着增长机会及非债务避税的增加而下降。
(简答题)简述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摘 要: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本文在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中小企业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功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议,并对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模式、内容和意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议
统计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中,工业新增产值的76%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由其所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岗位总数的75%,在全国整体经济中占据大半壁江山.
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尚不成熟,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扰,从对我国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浙江省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所做的调查可看出融资难已经成为经营中的首要难题,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已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现状与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它很难得到股市融资,加之我国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缓慢,因此,中小企业资金筹措基本上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完成的。自1998年以来,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如对金融机构连续下发了两个《指导意见》,同时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然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并未因此而明显改善,不少中小企业甚至抱怨,他们得到银行贷款似乎更难了。那么,这种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1.历史背景 中小企业成分复杂,存在较大的制度性风险。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来源于5种渠道: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这部分企业产权不清,机制僵化,经营状况不佳,大部分有长期的银行负债,信用记录不良。二是乡镇企业。这部分企业技术档次低,管理水平低,产品研发能力弱。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借款、内部积累和集资,一般都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三是一些机关和企业开办的“三产企业”,因其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四是私营和个体企业,我国近期内这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大批涌现。这些企业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大多是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形同虚设,银行难以掌握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五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项目风险较大,启动资金需求大,自身积累难以满足,银行又因担心其项目风险而不敢对其融资。
2.企业自身情况 中小企业自身积累少,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效益低下,银行由于对其融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存在着“惜贷”、“惧贷”心理。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积累明显不足,对外融资需求大。据《上海统计年鉴2002》显示,2001年,全市中小型企业户平均年末资产只有1914.29万元,仅为大型企业的1/55,中小企业平均年产值1741万元,约为同期大企业的1/34。全市大型工业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2.67%,中型企业为 55.42%,小企业为56.09%。其二,企业资信等级不够,根据对江苏省1100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下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02年底,江苏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中3.8%的企业已获得AA级资信等级,10%的企业获得A级资信,但尚有股82%的企业未参与评级,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这部分企业事实上产品缺乏市场潜力,技术含量低,或由于其他原因未参与评级,另一方面则是企业不动产及规模指标难以达到信贷准人等级,未能参评。其三,大部分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些企业普遍都是家族式经营,少数或个别人控制现象严重,法人资产与自然人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当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抽逃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民营企业财务数据不真实,一个企业往往有几套账表甚至几十上百个账户,造成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严重不对称,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而且部分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较普遍。
3.首要原因 在对浙江部分中小企业管理者的调查中,他们把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难找担保单位作为严重制约金融机构对其融资的首要原因。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资金实力不强,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实力的担保单位;第二,抵押担保手续复杂,费用较高,耗时耗力,企业不堪重负;第三,抵押物流通市场窄小,变现能力弱,进一步加大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难度。
4.国家政策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扶持 首先,国有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原因之一是没钱可赚。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冗员甚多,本身运行成本就高,再加上审贷程序复杂,使得他们几乎没有办法来经办小额贷款,一办就亏。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无论贷款额大小,其运作成本基本相同。举例来说,国有商业银行贷出一笔1亿元一年期的贷款,利息收入600万左右。而贷出一笔1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只有6000元。这点利息收入还不足以支付银行运作成本,难怪国有商业银行总把眼睛盯在那些大客户身上。其次,近年来,一些地方把“抓大放小”政策片面理解为放弃中小企业,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认识不清,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议
(一)政策性融资渠道的建立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的角色已经独立出来,不再以银行和企业的所有者身份对它们的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和控制,而是以协调者的身份对市场经济中诸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控和引导。目前,政府在“抓大放小”之后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已制定和实施了不少扶持政策,它们的融资问题已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然而对于众多的中小企业,政府亟需推出相应措施,建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可考虑进行以下操作:
1.建立、完善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应该先于融资体系的建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建立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健康、有序的融资体系才能蓬勃发展。中小企业发达的国家地区的实践也证明了这点。
日本早在1953年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为中小企业从民间机构融资实行担保。为促进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奠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基础。1958年,日本对《小企业信用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把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保险体系理顺,避免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重复。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被称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此外还有《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为中小企业现代化提供资金保证;《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等等,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日本政府还进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其中涉及融资的制度就有新技术企业保险制度,这是一种针对开发一种新技术需要大量资金,但技术产业化存在风险,筹措资金又缺乏抵押品和必要的能力的中小企业,进行资助。当企业在技术开发中出现了事故,产生了损失,这一保险制度就可为其提供补助金额。
我国到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有《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等。以上这些法律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和经济转轨前期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变得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了。主要表现在:(1)按照所有制划分,已经不再适应现实。(2)侧重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3)许多法规为国务院或国务院各直属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且不系统。于2003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的“母法”,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重新确定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该法的第二章(资金支持)对中小企业融资作出了明确的指导。
2.建立政府系统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日本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日本政府为了发挥中小企业的活力来支撑日本经济,综合实施了各种相应政策,其中在资金支持方面设立了完善的政府系统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工商公会中央金库,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这3家机构分工明确,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为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及稳定经营所需的长期资金提供融资,国民金融公库为小型企业的小额事业所需的资金提供融资,工商公会中央金库则是具有存贷款、债券、外汇等综合金融机能的金融机构,进行推行中小企业组织化的金融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较松,其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还依据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防止公害等特定政策目标提供特别贷款,具有更优惠的利率、期限条件。
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政府金融支持机构势在必行。在具体操作上提出以下建议:(1)在形式上,可以设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也可以委托现有的商业银行开设此类业务,但要保证贷款专项使用,真正体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的。同时,也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升级等特定用途。(2)在资金来源上,可以由中央财政拨款,也可以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行和企业效益的好转,我们的财政收入应能保证这项开支的来源。(3)在融资方式上,要以长期的信贷资金融通为主,也应考虑设立投资性机构。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就是通过承兑中小企业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政策机构,以充实这些企业的自有资本。这样,资金支持与资金投入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
3.建立、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相应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用风险较大,银行不愿对它们提供贷款。从根本上解决贷款难、银行“惜贷”的出路在于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部分的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家将会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比如日本就在全国务都道府县设有信用保证协会,在缺乏信用和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贷经营资本时对债务予以保证,并且对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债务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保险。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SBA)也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在75万美元以下,担保部分不超过90%。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
此外还存在着如何合理运用担保基金,如何减少政府干预等问题。虽然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
4.制定相关的中小企业扶植政策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与人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是职工就业的主要场所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政府必须推行相应的扶植政策,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金融环境,真正搞活中小企业。(1)成立统筹全局的政府管理机构,如美国的SBA、日本的中小企业厅等组织,对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因素统一协调解决。在此基础上,融资困难的状况自然会得到化解。(2)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改制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其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3)在税收上除对新改制的中小企业给以优惠外,也应对中小企业用于开发、改造的投资减免所得税。(4)鼓励居民储蓄部分投向中小企业。
从哪些方面分析一个中型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
从内源融资来
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没有税负优势。三是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固定
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
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严
重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比重小。单一的融资结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并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表现
为银行借款;(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
定资产投资进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长期贷款,则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
(三)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
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
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
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别来自于企业本身、银行与政府三个方面。
(一)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意识淡薄
中
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这是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没有完整的企业规划、倒闭率高、贷款偿还违约率高。中小企业
一般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创立,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产权结构不明晰,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新的市场难,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
偿债能力,造成了其履约能力的下降。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
致银行不愿放贷。
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嗅觉不灵敏,主动出击意识不强,而且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银企信息不对称
1.
缺乏市场化的利率调节机制,损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于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国的银
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就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但是中国中央银行目前对利率和收费的规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动的范围十分有
限,这种机制不利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收费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向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我国从1999年才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试点,存在着担保
机构不多,担保资金不充足,担保手续繁杂等诸多问题。而且,许多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成为会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
增加了担保的难度。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银行则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问题上又比较谨慎。同时,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十分严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偏好于房地
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
3.银企信息不对称
和银行的不利选择。许多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
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有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否则银行的贷款违约率将会很高。同时,由于中
小企业对资本和债务需求的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只有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
政
府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在我国,长期以
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同
时,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无法进行直接融资。深沪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这使处于成长期的效益好但规模较小的企业难
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债券市场上,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中小企业也很难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因此直接融资渠道基本没有。
我国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保护和支持。但是该法在内容上相当原则,缺乏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最终导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
发布于 2022-07-08 04:53:21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8 09:22:37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8 07:55:30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8 07:2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