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论述-国家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论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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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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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5000字篇1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

知识产权质押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质押标的物出质,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它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

二、知识产权质押有什么特点

(一)质押标的物的利用程度受限。

在知识产权设质以前,知识产权人对其获得知识产权享有完全的权能。而在知识产权设质以后,尽管该设质知识产权仍归属于原权利人,但该知识产权己成为有负担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出质人可继续利用其出质的知识产权,但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利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二)“观念”转移占有方式。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的非物质性、形式而非实质上的转移占有等特点,节约了质权人保管质物的成本,有利于减轻质权人为保管质押物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还应注意到,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后,既能保证债权的受偿,使债务人获得信用;又能保护物的使用及收益,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可有效避免动产质押的缺点,充分发挥质押的优越性。

(三)督促企业积极主动的还贷。依赖于知识产权人创造性劳动或长期经营积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不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性、唯一性、长期积累等特点,一旦失去它,企业便可能会面临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危机:另一方面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融资方式时,需要负担评估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融资成本较高、违约代价较大。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积极主动的还贷,以消除或降低知识产权上的担保物权之负担。

(四)有效的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通过设定质押登记手续,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既避免了质押人私自处分该物向第三人转移知识产权的风险,亦使第三人能够预先知道权利是否有瑕疵,从而有效的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有关“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的特点是什么”的具体内容。应注意的是,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但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需完善的机制还有很多。因此,如果您有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家律师,避免损失。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特征有哪些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

作为专利权质押融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客体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专利权所质押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所获得的交换价值。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一般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且不可能同时也被他人占有。而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相反可以被无限多人同时占有。非物质财产又不同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气、水、电、光。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专利权质押客体的特征是不科学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这一特征是其他特征为专利权的保护、转让以及质押等带来很多复杂问题。

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所谓时间性,即专利权通常只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到保护。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该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对于专利而言,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的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祝。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地域性,即专利权通常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牛,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囚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出质的专利权必须合法

出质的专利是否合法,是订立质押合同前应确认的一个重要间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因此,确认专利的合法性,主要要看出质人是否是该专利的真正权利人,《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挡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犷,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所以,如果专利权不止一个专利权人,出质时需要经过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同意。

专利权质押是一种用益型担保方式的融资

与其它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这种基于垄断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必须通过中间环节才能转化成具体的价值.即主要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不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等环节是不会自动产生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之所以能作为质权标的就在于其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而不在其它。并且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产业化实施,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或专利被淘汰,所以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不会因设质而丧失使用权,也就是说,专利权设质后,一般允许出质人仍然可继续使用出质物。

如何用“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如何快速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表示,2015年,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一步加强,全年通过专利、商标、版权质押共融资达931.72亿。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贷款门槛高、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而提出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主要是以合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经过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后,由银行按照一定的质押率提供贷款的融资模式。

其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很普遍,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支持,但总体上成效依旧不显著。主要原因还在于几个方面:

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质押物价值难以评估。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制度不完善,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使得评估的出来的价值有一定的差异性。

商业银行不买单。商业银行的质押融资主要都是针对有形资产,是否提供贷款和提供贷款的额度比例都取决有形资产质押物的价值,而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银行在做知识产权质押时,它的一切标准都沿用的是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会影响结果的准备性和有效性。加上无形资产的风险性更大,所以只有少量的银行买单。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为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政府也专门拿出一部分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随时可能遭遇贬值的风险,所以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利率来降低银行风险。这样子的做法,哪怕有政府的补贴或奖励,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还是加大了,使得很多中小企业被迫放弃。

初创型、成长扩张期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很少,无形资产占比极高,他们的融资需求也很大。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银行机构来为他们提供融资服务,相信等待时间要很久,最终有可能会让企业错过最佳发展时期。

因此,中小企业可以找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质押物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机构。他们围绕知识产权交易链条,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和风控体系,能将知识产权进一步转化运用,彻底打通融资通道。

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存在哪些风险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对其价值的评估裁定没有绝对的标准,后期的赎回有很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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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13 16:42:29  回复
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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