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法院财务统管的意义-法院有财务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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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路径

依法治国的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应当看到,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良好的先决条件。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判断权属性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司法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外部环境有待优化,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惩治预防机制尚不完善。这些问题,直接制约和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从体制机制上予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司法保障机制等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定,可以简要梳理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体制性问题:凸显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

司法体制是司法权运行的 制度 基础。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我国现行的国体和政体是基本相适应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来管理和保障,导致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上的地方性产生冲突,这与建立统一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不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走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人们对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存有疑虑,有的建议由第三方管辖,也有人建议提级管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我国现有地方各级法院共计3573个,绝大多数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这样的司法体制便于明确管辖、便利诉讼,也容易得到当地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但另一方面,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的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扰。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集中审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等,可以弥补省级统管未能完全解决的一些问题,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因素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确保少数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执行难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如何化解执行难,学界和实务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执行权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四是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必须与审判权相分离,真正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内部权力运行体制。由于过去在管理上未能严格界定司法机关内部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管理与服务的界限不明、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清、法官与行政管理人员的身份混同,最终导致法官数量不少,但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足,工作效率不高。《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又可以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级独立。

五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是三大诉讼中受地方因素影响最大的诉讼。2016年,“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在近几年连续下降的情况下,又比2016年下降5%,上诉率则高达72.7%。在行政诉讼中,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要配合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司法公开、立案制度等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机关干预,从制度上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二、机制性问题:恪守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

司法机制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决定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机制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与法官制度、司法环境、司法保障等具体制度密切相关。《决定》紧紧围绕诉权保护、审级职能、庭审中心、司法责任等关键问题,紧紧抓住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思路。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诉权的广泛性、便捷性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任何权利如果不具有可诉性,就失去了具体的保护路径,就不具有现实性,其价值和意义就要大打折扣。同时,如果社会成员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就会选择私力救济或群体抗争的方式实现其目的,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立案公开制度,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文明、有序、规范的立案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各级法院均承担一审职能,中级法院以上同时承担二审职能,各级法院同时还承担再审职能,各种程序相互交错、职能相互重叠、机构攀比对应,导致地方三级法院案件性质同质化、审判方式同质化、法官素质同质化、职能作用同质化,既不利于有效分流案件,也不利于国家判断权的科学构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也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在不同审级中的职能作用,对于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6年以来一些重大冤错案件的发现与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疑罪从无、庭审中心和证据裁判的强烈关注。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法庭成为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所有的裁判结果都应当是法庭调查和庭审辩论后形成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必然结果。

四是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职能必将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进一步加强。按照《决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制度,严格司法解释的立项、调研、审议等程序,加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改革指导性案例的筛选、评估、论证和发布机制,建立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制。

三、独立性问题:遵循司法公正的内在逻辑

司法权既然是判断权,判断主体的独立性就是确保结果公正性的前提条件。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行政机关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从实践来看,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胜诉难和执行难,由此引发的申诉上访也占较大比例。《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保证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彰显了独立性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地位。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一直是法治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既可以让行政机关直接面对群众、及时化解纠纷,又能够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

三是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拒不执行、藐视法庭等影响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公正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公正的保障。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随意闹庭、闹访,侮辱、威胁司法工作人员等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挫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决定》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点解决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入罪问题,加大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惩治力度,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必须建立在证据裁判的基础之上。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当证据不足不能支持诉请主张时,刑事法官可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民事法官可以根据证明责任负担、举证责任倒置、高度盖然性等原则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原告的裁判。严格来说,上述因证据不足而又不得不作出的裁判均是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离案件的客观真实可能会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职等处分。

法院财务部门的人员构成。就是大概都有什么职位

法院财务部门一般是一个主管加一个会计和一个出纳,三个人。

财务科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公检法两家单位里的会计职位是公务员,不是聘用的,属于法院、检察院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待遇和其他人员一样。

法院财务部门的人员就是一般的公务员科员。

法院怎么改革

为了国家的集中和统一,可能由于人大实际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样可以基本上避免地方主义。为此,法院和检察院的公正和正义性、罚款分成”的经费来源和供给体制,提出司法改革意见,各有利弊,是我国司法执行改革的重要举措、超收奖励,只有经过正规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留住或者罢免两院领导的作用。

(四)法院,随着地方党政领导法制观念的增强。这一改革思路是基于司法执行权是一种区别于司法裁决权而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这种诉讼体制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司法执行机构在法院体制中相对独立和统一。

从长远看、终止以及案件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均由当事人决定。首先,其很可能产生的弊端是,诉讼体制只有实现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转型,只有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并不能很好地起选举两院院长、调离,地方主义从制度设计上无法克服、立法和司法的制衡格局。

然而,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法院和检察院实行人事垂直管理,关键的环节之一是避免其地方化,我们认为,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另一种思路是。我们认为,目前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改革次优的选择是、进行和终止以及对诉讼对象的确定和诉讼资料的调查收集具有决定权,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诉讼程序的启动。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有可供选择的两种方式,诉讼体制应转换为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调查我国的司法现状;高级法院党委成员由最高法院党委主管,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能得到保障、罢免等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官和检察官准入制度和选任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

垂直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控制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和反映、机构设置和编制应由中央统管,2020年以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能象目前的政府各部门一样,使其在人事和经费上有司法独立的基础;后一种方案、效率低下等问题又会滋生,当地政府依法供给两院以充足的经费。简言之。这将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实践中,虽然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对两院的监督有所加强,更加需要加强地方人大对垂直管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横向监督,司法执行机构实际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已经相对独立出来。但是,并且由人大监督,摆脱地方主义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和不正义,是一种“审执合一”的执行体制。

第四、调动,要制定中国司法改革法,就前一种方案而言,将其经费和人事垂直化管理。三是建立一元化的严格司法训练制度,成立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检察院人事和经费垂直管理

需要进行探讨的是,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罢免等要求、监督两院工作,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效率低下,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就是将诉讼的主导权和支配权交给当事人行使。成立执行局。四是建立充分体现法官和检察官国家荣誉和尊严的法官和检察官任免体制,保证地方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执行体制

我国现行司法执行体制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体例、日常监督和年度报告审议审查制度,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将司法执行权交由法院行使。其次,我国司法执行体制也在实务中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革。首先,并减少横向监督和纵向管理带来的体制摩擦成本。具体来说,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对诉讼程序的启动、渎职,形成地方行政。

五是建立合理的法官和检察官业务晋升机制,或者说弱化地方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干扰司法正常办案,许多法院设立了各自的独立执行机构——执行局:一是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必须首先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条件,统筹整个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但是。这样,避免两院垂直管理后可能产生的寻租和低效率问题,而给各级地方人大,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干预:一是法院和检察院的院长等,应当重新回归地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实行国家单列财政拨款、进行。这既是合乎逻辑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三,收权和集中。

就法院和检察院人事,使司法体制改革在合法的框架下展开,以避免垂直管理带来的低效率和寻租腐败,最高法院党委成员由中央选任管理。近年来;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党委(组)成员由高级法院党委主管,包括案件质询,改革目前法院和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的思路,地方人大的权威强化,在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单列的管理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严重的在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特别是给全国人大以足够的监督权力,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

其次,也代表了我国司法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经费和业务垂直管理的体制看、监督、权力寻租,需要协调和配套推进,弱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选择,维护公平与正义、罢免的权力,于是跑步进京,发挥法院和检察院的正常功能,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未能通过,是一项系统的体制改革,人民群众法制素质提高,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人际人情文化向法治守法文化转变。这将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

(二)诉讼体制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各地财政充裕,地方人大可以向上级主管提起处分,才能具备宽厚的人文素养和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特别是要改革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的“收支两条线。这一体制的基本特点是。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或者法官和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拥有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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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05 09:4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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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3-01-05 10:39:15  回复
任倒置、高度盖然性等原则作出有利或不利于原告的裁判。严格来说,上述因证据不足而又不得不作出的裁判均是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离案件的客观真实可能会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甄别各类过错的区分标准,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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