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财务披露-发行债券在财务报表中

文章简介:

信息披露的内涵及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主要内容:

1、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径主要有招股说明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告书(适用于证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3)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其主要分类: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分为前半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分为一季度(春季度)报告和三季度(秋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有什么区别,在财务上怎么作处理?

发行债券属于负债,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付债券 如不按面值发行,差额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发行股票属于权益类科目,增加股本借:银行存款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附注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披露有关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也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说明会计政策时还需要披露下列两项内容: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直接显著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这项披露要求便于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是按何种计量基础予以计量的,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计量等。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最具影响的判断。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强调了对会计估计不确定因素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这些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在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重大调整。

在确定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过程中,企业有时需要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加以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并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具体的披露要求须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分别参见相关章节的内容。

扩展资料

附注的编制形式:

1、尾注说明:这是附注的主要编制形式,一般适用于说明内容较多的项目;

2、括号说明:此种形式常用于为会计报表主体内提供补充信息,因为它把补充信息直接纳人会计报表主体,所以比起其他形式来,显得更直观,不易被人忽视,缺点是它包含内容过短;

3、备抵账户与附加账户:设立备抵与附加账户,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能够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意义的信息,这种形式目前主要是指坏账准备等账户的设置;

4、脚注说明:指在报表下端进行的说明,例如,说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已包括在固定资产原价内的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原价等;

5、补充说明:有些无法列入会计报表主体中的详细数据、分析资料,可用单独的补充报表进行说明,比如,可利用补充报表的形式来揭示关联方的关系和交易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答:财务会计报告附注披露的内容有: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

一步说明。

(7)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需要说日

此外,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提议或宣

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

请问《证券法》中,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适用于填空或选择题。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条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凡在证监会登记注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细则还适用于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发行B股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本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必须保证公开披露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文件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销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查核。保证经其查核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根据《股票条例》第十五条编制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号。

第七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编制完成招股说明书后,应当将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概要(具体编制内容见准则第一号)随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一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经上述部门批准后,将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报送证监会复审。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一万字左右,对开报纸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各承销机构及发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并且在发售网点全文张贴,同时报送证监会十份,以供备案和投资公众查阅。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批准后,且招股说明失效之前,如果发生不修改招股说明书就会产生误导的事件,发行人与其承销商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应的修改。发行人对经证监会复审后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动,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说明书概要)公布之前报证监会审核。

第九条 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以及批准其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上市公告书中载有财务会计资料的,其资产负债表报表日和利润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十条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可以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一)、(二)和(三)的内容,并且应当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部内容。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发行人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证监会一式十份,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认购表抽签结果、交款的地点与时间等,也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进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条例》中新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中不少于两次向公众提供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格式和表式执行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布前,中期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股票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报告完成后应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十份备案,并将不超过四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中期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除特殊情况外,中期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凡既发行了社会公众股,又发行了人民币特种股,或在国内、国外交易场所均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同时向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公布。

第四章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股票条例》第六十条所列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变更、注册资金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三)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务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者增减;

(六)股票的二次发行或者公司债到期或购回,可转换公司债依规定转为股份;

(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O%;

(八)发起人或者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九)股东大会或者公司监事会议的决定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报告该交易场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新闻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时,应当在公开该重大事件前向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披露时机、方式与内容提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

第二十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七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制定的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

法人发生《股票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的持股情况时,除按照该条规定作出报告外,还应当自该条所列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告书,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收购公告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向证监会报送十份供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公告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名称、所在地、所有制性质及收购代理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要情况;收购人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主要从属和所属机构的情况;

(三)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股份数量;

(四)持有收购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最大的十名股东名单及简要情况;

(五)收购价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及说明;

(六)收购人欲收购股票数量(欲收购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于被收购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购人和被收购人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收购人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及股权结构;

(九)收购人在过去十二个月中的其他收购情况;

(十)收购人对被收购人继续经营的计划;

(十一)收购人对被收购人资产的重整计划;

(十二)收购人对被收购人员工的安排计划;

(十三)被收购人资产重估及说明;

(十四)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关内部规则;

(十五)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对其关联公司的贷款、抵押及债务担保等负债情况;

(十六)收购人、被收购人各自现有的重大合同及说明;

(十七)收购后,收购人或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组成的新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预测;

(十八)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信息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当将本人姓名、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图文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除应当遵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

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各种文件译成英文的,英译文应该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英文报刊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与机构,按照《股票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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