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子公司进行财务抽查-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

文章简介:

如何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

1、建立统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制度,建议使用统一会计核算平台;规范会计报告制度,制定报表样式、报送时间、质量要求等

2、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担保等权限,对外投资需报备上级公司或经上级公司批准,或者由董事会批准

3、限制融资额度和形式,年度融资计划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4、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包括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采购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由董事会下设的全面预算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投资可以要求须经上级公司批准(视母公司的控制力度,如果是全资子公司肯定没有问题)

5、结合预算目标建立业绩考核办法,由母公司或者董事会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管理层绩效收入由此决定

6、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形式、关联交易额度明确定义并且定期复核

7、财务检查和内外部审计相结合,加强执行力度控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

第七条 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定规定,向子公司收取(或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3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三、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

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收汇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加强外汇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套汇、逃汇或在境外结汇,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结汇稽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对出口货物进货、报关及其他重要出口环节的管理、审核,严防上当受骗,严禁骗退税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或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分配行为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三十条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效挂钩办法,对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效挂钩具体办法,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开发、推广会计电算化。按外经贸部规定,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经贸企业在2000年以前,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母公司要按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和运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子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纳税款、出口退税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

七、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外经贸企业要认真做好本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谁有关于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控的资料?

1、建立统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制度,建议使用统一会计核算平台;规范会计报告制度,制定报表样式、报送时间、质量要求等

2、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担保等权限,对外投资需报备上级公司或经上级公司批准,或者由董事会批准

3、限制融资额度和形式,年度融资计划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4、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包括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采购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资金预算,由董事会下设的全面预算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投资可以要求须经上级公司批准(视母公司的控制力度,如果是全资子公司肯定没有问题)

5、结合预算目标建立业绩考核办法,由母公司或者董事会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管理层绩效收入由此决定

6、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形式、关联交易额度明确定义并且定期复核

7、财务检查和内外部审计相结合,加强执行力度控制

如果去子公司检查财务情况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1.检查收入情况,看各项收入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时间。 2.检查成本费用情况,看成本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各项待摊、预提费用是否合理。 3.往来账问题,尤其要理顺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及母公司的关联关系。 4.检查各项税费的计算是否准确,在政策准许的情况下,是否考虑到税收统筹问题。 以上是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检查,建议还要从管理的角度考察一下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盈利能力。

集团公司如何加强子公司财务监督

当前,大多数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能遵守国家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其经营管理也符合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目标,为集团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也有些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暴露出某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许多子公司财会人员素质偏低,不能熟练掌握新会计制度、新准则、新方法,或缺乏经济法和税法方面的相关知识,致使有的子公司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在财务上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影响了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如何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是当前集团公司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 选择适合的财务管理模式

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大体采取四种模式:集权型、分权型、会计主管委派型和“高度自治”型。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财务决策权和会计人员人事管理权都集中在集团公司。其优点是“一切尽在掌握之中”,缺点是不能发挥会计人员参与所在公司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削弱了财务会计尤其是管理会计的职能作用;分权型财务管理模式是子公司拥有较多的财务决策权和会计人员人事管理权。 其优点是有助于充分发挥子公司会计人员利用财务会计职能为企业经营献计献策的积极性,缺点是财务会计信息很大程度上受所在单位领导影响,容易产生信息不实;会计主管委派型财务管理模式是由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遣财务主管,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较好的解决了分权管理和集权管理的弊端;“高度自治”型财务管理模式是子公司领导有很大的财务决策权和会计管理人事权。其优点是子公司的发展与财务会计人员的利益高度一致,能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缺点是如果财务决策人员的素质不高,容易造成决策效率低下甚至失误。这些财务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可以趋利避害,针对不同子公司具体情况采取不同财务管理管理模式,以取得整合资源,获取更大利润的效果。

2 建立相应的制度

2.1 实行授权批准管理制度

授权批准管理制度是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各级人员必须获得批准和授权。子公司在授权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授权金额以上的投资、贷款项目必须报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时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通过授权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运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的有序进行。

2.2 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

财务预算报告制度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协调的工具、控制的标准、考核的依据,是推行子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具,也是促进子公司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在预算管理中,对与子公司相关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集团公司可以实行全面预算方法,制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3 加强监控严格考核

3.1 委派财务总监和财务主管

从集团公司运行效果看,向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是目前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委派的人选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人事关系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财务主管在负责日常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控制监督体系的同时,还要从集团公司整体的管理政策、方针出发,协助子公司经营者做好各项重大的财务决策并对子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实施控制。委派财务主管不但可以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在子公司得到贯彻和执行,还能确保子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准确,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3.2 建立完善各项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使考核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子公司获得总公司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进行经营后,不但要保证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完整,还必须做到保值增值。为了鼓励子公司自主经营,总公司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激励子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努力工作。为保证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给集团公司带来比较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便于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前景有一种比较客观的评价,集团公司可以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子公司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子公司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还须建立一套比较全面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财务指标,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一些定量指标和定性分析的辅助指标。

3.3 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审计在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子公司经营规范化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考虑,集团公司还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对子公司的审计有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年度报表的审计属外部审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则主要由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内审部门的作用不仅在于监督子公司的财务工作,也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也是监督、控制内部其它环节的主要力量。内部审计可以重点审计子公司是否按照工业企业成本开支范围正确计算成本、是否多提或少提费用、人为地调节利润水平;有无重大投资筹资活动,有无挂在往来帐上而长期无法收回的债权;有无违规和为他人担保等。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子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坚决予以处罚,集团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确认各单位及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程度,兑现有关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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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1-10 18:5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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