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出具-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内容

文章简介: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哪些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设总会计师的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按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扩展资料: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

企业应向哪些部门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向本单位有财务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哪些公司需要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出具的正确的报告,它的报告就代表公司真正的财务成果,也称为财审报告。需要做审计报告的企业有:

1、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外资企业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5、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6、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 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7、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8、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审计报告可以是针对其企业财务会计的审计报告,也可以是针对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资产情况,是公司信用的直接体现);利润表(公司当财年利润情况的统计,是债务偿付能力的直接体现);计税表(是否缴纳税费,缴纳多少税费都在这里集中体现);税务代表职责;会计师意见这些内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多位员工有赴美国、英国、新加坡、日本、中国台北、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学习以及在“国际四大”会计公司工作的经历,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专业服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不是签名或盖章,而是签名并盖章。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

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三十四条

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一)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二)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四)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五)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扩展资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2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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