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 1、懂税法的请进!
- 2、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有哪些?
- 3、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有哪些
-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 6、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务费用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懂税法的请进!
(1)产品销售收入5100万元,投资收益账面反映:从境外甲国企业(适用税率15%)分回55.5万元,甲国企业当年享受定期减半征收优惠;从境外乙国公司分回40万元,乙所得税税率20%。(2)销售成本3515万元,销售费用785万元(其中广告费700万元,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上年广告费超标准15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9万元,本年实际提取坏账准备金1万元,新产品研发支出4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 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8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中向其他企业借入100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 (3)营业外支出账面反映支出130万元;直接向当地红十字医院捐款20万元,通过非营利社会向老年服务机构捐款10万元,将自产的小轿车10两通过民政局捐助给灾区(经检查,发现按照会计进行了处理,捐赠支出账面反映为97万元),其余是工商局罚款。 (4)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000万元,按比例集计提三项经费,但不能提供工会组织专用拨缴款收据。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100*15%=765万元 实际发生=700+20+50=770万元,还可以补扣上年广告费5万元。税前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770+5=775万元 {请问:为什么限额是765万元还可以补扣上年广告费5万元?} 税前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150-80-1000*(7%-5%)=60万元(2)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5100+55.5+40-(3515+80)-785-500-150-3=162.5万元{为什么要加80,减3} (3)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合计=1323万元 (4)纳税调整后所得=162.5+(785+500+150-1323)+1000*2%+3(罚款)=297.5万元{为什么要加3}(5)捐赠限额=162.5*12%=19.597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97.5+60+50+(130-3)-19.5-40*20%=495万元{为什么+50+60+(130-3)-40*20%,这里我完全不懂} 请尽量讲详细些,非常感谢
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有哪些?
还是这个答案啊
1 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3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4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
5 社会保险费——基本社会保险、财产保险及符合规定的补充社会保险可据实扣除,其他除外
6 利息费用——凭借款合同及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情况处理
7 借款费用——不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反之则分期扣除
8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当年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0 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应分期扣除
11 劳动保护费——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12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据实扣除。同时还应关注,该捐赠支出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13 资产损失——小额损失可直接扣除,大额损失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
14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因行业不同,其扣除比率也不相同,支付给海外的佣金支出另有规定
15 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更详细的标准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节 扣 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个: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②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盈利组织;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②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③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④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⑤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⑦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⑧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⑨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后,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⑩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准予扣除项目。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4、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a、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b、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c、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d、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e、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务费用的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发布于 2022-08-08 03:12: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