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

文章简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2、删除《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五章共十条。

3、删除《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一条中的“规费征稽”。

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和建勤民工组成的养护组织”。

删除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五十条第二款”。

4、删除《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九)项。

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5、删除《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村提留、乡统筹”和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五条中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6、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7、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条。

8、删除《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对下列法规中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9、删除《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产权人”。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10、将《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删除第三十条。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删除《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三、对下列法规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的规定作出修改

12、删除《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3、删除《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4、删除《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15、删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删除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人民防空建设费”。四、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作出修改

16、将《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第四条的“三年”修改为“五年”。

(二)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7、《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8、《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

2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1、《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

22、《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对下列法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统一修改为“六十日”

23、《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6、《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十八条

27、《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九条

2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七条

30、《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五条

31、《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第七十条

32、《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

34、《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5、《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36、《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条

37、《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8、《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对下列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行政许可批准期限统一修改为“二十日”

3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吗?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简明、规范、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财产保全等方法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扩展资料: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

会计人员配置及管理:

1、村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不得兼职。

2、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村会计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乡财政、农经意见,乡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村会计必须接受镇财政所、农经站管理、培训、考核,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

参考资料来源:吴桥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推荐产生。第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九条 监事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限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线等,急急急……!!!

1、“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农村财务管理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政府的政策文件决定。

2、支部书记是党委系统的职务,是党委的书记、应当是主管村内党的事务;居主任是村民选举的、应是主持村里的“政务”,所以按规定应是居主任和居委会共同管理村里的具体事务。

但现实中是支部书记说了算的多。

3、“在这样的情况下,支部书记还有没管理居委财务公章和签字的权力?”:

(1)据我所知,河北现在实行的村财镇管,村级财务应是由镇农经站管理的吧?支部书记或居主任有村财务的签字权?

(2)按您所说,选举前您应是村支书和居主任一身兼,所以选举前您对村里开销的签字权吧?

(3)如果按规定,应当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开支的签字权,可现实中各村一般都是支书说了算,上边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办,建议支书和主任协商,只要村里没意见、镇农经站可能不会管。

我想了解村民委员会财务小组成员的构成与规定

这是河北的《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各省都有大同小异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选举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乡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民主理财小组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的建议;

(三)审查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协助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乡统筹费的收缴,村提留的预算方案和收缴、使用,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使用。

(四)招待费开支和享受村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

(五)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和接受拨款、补偿费、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使用;

(六)救灾、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情况;

(七)水价电价及其水电费的收缴;

(八)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九)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承包经营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计划外生育人员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

(十二)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应当逐项逐笔公布。第六条 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已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第七条 村务公开至少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底之前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底之前公开;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用于公开村务;同时利用有线广播,印发明白纸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和时间,及时制作公开内容清单,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逐笔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第十条 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民主议政日、村民代表座谈会、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当场解答不了的,应当于15日内作出答复。多数村民对公开事项不同意的,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开。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十二条 村民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责任人的职务。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换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关成员。第十五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物和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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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按规定,应当是只在居主任才有村开支的签字权,可现实中各村一般都是支书说了算,上边也很少有人追究,至于您的村如何办,建议支书和主任协商,只要村里没意见、镇农经站可能不会管。我想了解村民委员会财务小组成员的构成与规定这是河北的《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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