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 1、短短7个月的时间,他竟然偷了100多万,男子究竟偷盗的是什么金属?
- 2、厂长监守自盗,先后从车间盗取340余克黄金,对此你怎么看?
- 3、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捡300万黄金一案
- 4、深圳机场黄金案调查(2009.11.10)
短短7个月的时间,他竟然偷了100多万,男子究竟偷盗的是什么金属?
男子偷盗的这种金属其实是属于工业贵金属,这种金属叫做镍,这种工业贵金属的价格特别的贵,所以该男子每次也不敢偷太多。偷完以后就会立即拿到当地的典当行进行典当,7个月左右的时间偷盗的总价值要达到100多万。
其实这个男子是在当地的一家企业上班的,而且在这家企业当中,这个男子的职位也是非常的好,就是专门管理和回收这些废弃金属的。时间长了以后,这个男子也是见利忘义,利用自己的职务干起了不法的勾当。每次在回收这些贵重金属的时候,自己都会偷偷的带一点出去,由于每次偷取的量比较的少,所以公司并没有察觉。
但是这个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后来这名男子还是被人举报,公安机关在接到了报案以后,也是来到了这家典当行进行取证。在经过对比以后才发现这种金属其实是当地的某家企业流出来的,后来顺藤摸瓜就锁定了这名犯罪嫌疑人。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以后,公安机关就顺利的实施抓捕计划,最后在这名嫌疑人再次来到典当行典当金属的时候终于落网。
在犯罪嫌疑人顺利落网以后,该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供认不讳,目前当地的警方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这个案件。未来等待犯罪嫌疑人的肯定是法律的制裁,所以千万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就干一些违法的勾当,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厂长监守自盗,先后从车间盗取340余克黄金,对此你怎么看?
四川遂宁一家环保公司的厂长李某负责整个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监督,全厂的监控视频就设在其办公室。在发现视频比较模糊后,李某利用“工作之便”,在2020年5月到12月之间,先后8次实施盗窃。
据了解,该公司主营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销售等,公司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炉渣进行处理后,主要生产砂料和废金属,其中包括分拣出黄金、白银、铜等贵金属,一个月可以分拣四五百克黄金,大概两三个月销售一次。上次他们销售时发现黄金少了200多克,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了。
李某交代,第一次起意盗窃黄金是因为发现生产车间分拣黄金的作业点监控视频比较模糊,他便“主动”下到分拣槽里参与一线工作。分拣出黄金后,李某没有将黄金上交入库,而是藏到了办公室。之后他按照方法多次实施盗窃。李某一共盗窃黄金340余克,价值12万余元。
李某这个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指的是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本案中的李某盗窃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逮捕,案件还未开庭审理。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告诉我。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捡300万黄金一案
“如果不以盗窃罪起诉,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人人都会以不知情为理由,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该人士解释,根据新的刑法,就算不是秘密窃取,捡拾到巨额财物不上交,并据为己有,也应该以盗窃罪论处。实际上这个案子过程和细节并不复杂,但因为是个非常特殊的案件,跟一般案件不一样,媒体曝光后,社会关注度极高,才使案件复杂化。
深圳机场黄金案调查(2009.11.10)
2008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间,机场清洁工梁丽把这一个纸箱拿走了,并私自携回家中,梁丽本人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当日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结局: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发布于 2022-07-15 07:23:48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05:52:40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12:01:27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10:56:34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5 11:48: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