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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的法规有哪些
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 【颁布日期】 19920606 【实施日期】 19920101 【章名】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
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按照规定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
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及各地的实施办法,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规定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审查
、验证,出具报告,方可向外提供。 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的企业,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
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的附注和说明。 第七条 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
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章名】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设立时,股东可以以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
币形态的资产入股。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其所占股份不得超过
企业股本总额的20%。特殊情况需高于20%的,应经企业审批部门批
准。 第九条 股东以非货币形态资产入股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证,作为入股各方计算股本或
投资比例的依据。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首先应自行清理财产、债权、
债务,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界定原有企业净资产的产权。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后均应转给改
组后的企业。 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验证、确认手续,界定国有资产产权。 第十一条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全部资产
减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投入股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
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
。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企业股票,也不得库存本企业已
发行股票。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股东投入企业的股本,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抽回。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超面额发行股票,股东仍按票面金额享受权
益。超面额部分减除股票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资本公积,不得作为股
利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
内的借款是企业的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是企业的长期负债
。 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
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不享有股利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具体发行办法,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用应交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
利息。 第十六条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
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
调整。 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
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
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企业财务费用中列支。 【章名】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标
准在1000、1500、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只能在上述标准中选择一
种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
资料,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
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也可报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不列作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固定资产原价的确认
,按《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
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3%—5%确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提取
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率和单位折旧额的计算及折旧年限等,比照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确定。企业由于特殊原
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在加速30%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税
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改变折旧年限或采用其他方法计算折旧的,在纳税时要按
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当月增减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在下一月份相应增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提取折旧,不得冲减股本,也不另设折旧基金。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办法进行
核算,不另设大修理基金。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办法的,其提取数额按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和
大修理周期确定。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超过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
,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少于预提的大修理费用的部分,冲减当年的成本
、费用。 采用待摊办法的,其摊销期限应与大修理周期相同。 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
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
后,其净值计入当年损益。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净值后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章名】 四、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
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
,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购进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摊销。有规定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等向其他企业投资;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
上的货币资金;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
期投资分得的利润、利息、股利,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
份的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筹办费用包括: 1.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2.按面额发行股票企业的发行费用。 【章名】 五、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
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可以
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并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
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可以采取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
分期摊销等方法。具体核算办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在财务情况
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章名】 六、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各项耗费,都应该计入企业的成
本和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
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固
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
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为
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各项,不得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购入支出; 3.归还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本金和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借
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 4.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福利费; 5.对股东发放的股利; 6.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本着“必需
、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由董事会批准,按不高于以下限额,
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 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
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
务收入总额的5‰。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
—5‰提取坏帐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当年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
收回,应计入坏帐准备。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项: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
的部分; 2.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
收回的部分;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企业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
作为坏帐损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报送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
额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不超过当地全民所
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平均水平110%的范围内,核定企业的计税工资
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缴
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列入成本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的工会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列入管理费用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
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之内,
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管理费用包括:由企业统一负担的经费支出(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
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
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
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产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
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
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
福利基金、业务费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包括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
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等。 【章名】 七、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的营业利润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有关费
用后的余额。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
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
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各项滞纳
金和罚款支出、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其中滞纳金和罚款支
出应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的,为亏损。 企业的亏损按国家税法规定可以由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抵
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用企业的税后利润弥
补;发生特大亏损,税后利润仍不足抵补的,经股东会批准,由企业的盈
余公积金抵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当年的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超过本规定有
关列支标准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在纳税时要予以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如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分为以下两种: (1)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
可不再提取。 (2)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提取。 2.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1)股票超面额发行所得的净溢价额; (2)接受赠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的其他款项。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企业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2.转增股本。企业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可将公积金
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公益金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
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十二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企业为维护股票
信誉,在已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
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
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放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在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可以发放股票。 【章名】 八、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因营业期满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
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
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的处理办法;按照董事会通过的清算方案,处理财产,向股东收取已
认未缴的股金,清算纳税,索回债权、清偿债务,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 第五十六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应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然后再按规定顺序进行清偿。清算终了,清算收入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
失,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当视同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 第五十七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按投资各方的出
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先按优先股股份的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
,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再按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 当剩余财产不足偿还优先股全部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
配。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
查,方为有效。 【章名】 九、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执行。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是否需要公开?
题主可能对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存在误解。
需要公开财务信息的,我国法律一般只是对上市公司有要求。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上市流通的,流转频繁,而上市公司融资获取的资金都来源于股民(也就是投资者),故法律制度设计上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布自己的相关重大信息,比如公司重大决议、资产负债情况、所涉诉讼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等等,甚至每个季度、年度还要求公告报告。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对投资者负责。
而上市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上市的,只有股份有效公司可以上市,这还只是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具体上市还需要哪些其他条件,可以自行搜索了解。
所以,问题的问法是有问题的。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一定是上市公司(我国上市公司并不是遍地都是,上市公司的数量相比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只是冰山一角);第二,即便是上市公司,也并不是全部琐碎的财务信息都需要公告。
此外,建议题主可以多看一些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基础性的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熟悉的。如果是公司财务人员,那相关的财务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了解的,比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等。
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
财务专用章应该由公司财务负责任保管,法人章由公司所有者保管,将财务章交给法人或者其他公司其他所有者保管是不合理的,交给法人家属更不可取。
股份制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事项有:
1、股权平均分配:大家共同承担风险和利益,但是无法保证公司的管理效率;2、创始人占67%以上的股权:创始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能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可能变成独断专横;3、创始人占51%以上的股权:能保证创始人大股东地位的同时保留了其他股东的话语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股权分配方案后需要签订合同,按章程行事,避免后续纠纷。
拓展资料
一、 股权结构关键点
1.创始人: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要把控公司的发展方向,在决策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提升经营管理的效率,需要对公司的控制权;
2.合伙人:和创始人合伙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作,要成为一个凝聚力强的团队,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权和足够的话语权;
3.投资人:一个发展良好的公司少不了对投资人的吸引,要促进投资者的进入,保证投资者的优先权;
4.核心员工:关键员工都是公司所拥有的人才,为了激发他们的忠诚度和创造力,要保证核心员工的分红权。
二、 小公司股权分配方案:
拟定方案需注意:
1. 关于合伙人:在考虑股份问题的前提,确定合伙人,判断是否能长期做合伙人,是否能一起共同进步,这个比股份问题更重要。
2. 关于大股东:是一股独大还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见在早期还是需要创始人有一定独裁,也就是需要有单一大股东
3. 关于出资额:在分股份的时候,所有股东都得出钱,合伙人之间不要有干股。
4. 关于留人:留人不能单靠股份,对于人才激励形式可以多样些,而且对于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励效果不一样
5. 关于期权:在股份之外,期权也是一种考虑形式。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未来某个时间某个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
股份制公司财务报销是否必须实行双签制
需要的。
所谓双签制就是每一笔财务支出必须由单位两个领导审核签批方可报销的制度,该办法规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的财务支出票据由经办人签字后先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初核签字,再由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发布于 2022-07-14 03:17:16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07:2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