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如何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
如何理解天生犯罪人理论摘要:天生犯罪人理论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19世纪提出来的理论,其基于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当时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研究方式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为刑法的发展和犯罪学理论的演进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广阔的视角,而龙氏严谨的实证主义科学精神也是值得我们现在的学者学习和继承。本文即是在阐释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础之上,对其中包含的精髓进行了客观的评述。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 实证主义 片面性 积极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88-02
一、理论概述
天生犯罪人理论是由19世纪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有着“现代犯罪学之父”之称的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5--1909)提出来的。它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也是龙勃罗梭用力最多、最富于创新精神的理论,当然,也是后来最具争论的理论观点之一。这种理论是龙勃罗梭在运用体质人类学等学科的方法进行大量的人体测量、尸体解剖和对获得的资料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不过,龙勃罗梭并没有创造“天生犯罪人”这个术语,这个术语是由他的朋友、意大利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首先提出来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原因并不是由于犯人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存在天生的犯人。他们或是由于隔代遗传,或是具有堕落性,他们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由此可见,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就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这种天生犯罪人是生物学上的退化现象,是原始人中所特有的。通过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等利一学方法可以辨认出这种犯人。
二、理论背景
从时代背景来看,首先,19世纪末西方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高涨及因此而来的刑法危机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了前台。在犯罪不断增长的现实面前,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犯罪的增长说明了刑事古典学派关于刑罚心理强制学说的虚幻与失败,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无所作为便成为新派产生的有利突破口。于是出现了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应用生理学、医学、精神学、心理学等知识来阐明犯罪的原因。
第二,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各国工业革命的相继展开,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空前发展,科技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在这样的情祝下,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入到社会科学中成为一种流行。龙勃罗梭本身就是一名精神病学家,而后再研究犯罪。因此,他的研究方法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实证主义的色彩。于是在前述的两个背景下,出现了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应用生理学、医学、精神学、心理学等知识来阐明犯罪的原因。这应该也算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理论展开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早期和后期两个阶段的全部认识。在其早期的研究中,龙勃罗梭专注于对犯罪人生理的观察和研究,把犯罪原因单纯地归结为遗传的简单认识,仅以生物学为基础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学说。而在晚期的研究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别人的影响与批评,龙勃罗梭也逐渐认识到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所起的作用,提出了犯罪原因除了种族和遗传等先天因素外,还包括后天的因素,比如社会、环境、气候等等。
理解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必须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不能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仅包括天生犯罪人这个提法本身。因为,其后来的理论只是对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一种修正和完善,他并没有从本质上去否认天生犯罪人的存在,只是认为除了先天因素,确有后天因素影响着犯罪,从而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
龙勃罗梭根据其实证的调察和研究,认为天生犯罪人应当包含如下特征:
1、天生犯罪人的身体特征
龙勃罗梭发现,天生犯罪人的头部外形、面部、眼睛、耳部、鼻部、嘴部、颊囊、腭部、牙齿、颔部(下巴)、皱纹、毛发、胸部、骨盆和腹部、上肢和下肢、脚、大脑和小脑等,都与正常人有所不同。例如,天生犯罪人的颚部异常发达,下巴向上突起;有犬齿窝,这个部位的肌肉像狗那样发达。女性犯罪人和杀人犯的嘴唇多肉膨胀而向外突出,就像黑人那样。诈骗犯的嘴唇薄而直挺;犯罪人中有兔唇的也比正常人多。很多天生犯罪人脸颊上有肉褶皱,就像一些哺乳动物的颊囊。那样,天生犯罪人的面部皱纹在数量、变化和产生时间方面,都与一般人明显不同。犯罪人的皱纹往往有这样的特征:额部有竖皱纹和横皱纹,鼻根部有竖皱纹和半圆形皱纹,两个眼角的外部有鱼尾纹,嘴和鼻子周围有鼻唇皱纹。
2、天生犯罪人的感觉和功能特征
龙勃罗梭发现,天生犯罪人的一般感受性与一般人不同,他们的左侧比右侧更加敏感,与一般人相反。天生犯罪人对疼痛和触摸的感受性比正常人低。天生犯罪人的触觉迟钝。正常人中极少有磁感,而48%的天生犯罪人有明显的磁感。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人中有气候感的远远多于正常人,随着气温和气压的变化,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人会变得焦虑不安,性情和各种感觉也产生变化,正常人很少有这样的体验。天生犯罪人的视力一般比普通人更敏锐。天生犯罪人的听觉、嗅觉和味觉一般低于平均敏锐度。天生犯罪人一般灵活敏捷,甚至在老年时也保持这种特性。大盗维莱拉在70多岁时,还能像山羊一样爬上他家乡陡峭的岩石。但天生犯罪人通常并没有超人的体力。
3、天生犯罪人的感情
自然感情在正常人的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事实上也是正常人存在的理由。但是,天生犯罪人极少体验到这类感情,他们尤其不考虑自己的同胞。另外,天生犯罪人表现出对动物和陌生人的过分喜爱。天生犯罪人往往用一些激情代替家庭和社会感情,这样的激情包括虚荣心、冲动性、复仇心和放荡性。 4、道德感
道德感是辨别是非的能力,它是文明人最多的属性,这种属性在身体发育和心理发展受到阻碍的人中明显缺乏。许多犯罪人并没有认识到他们的犯罪行为是不道德的。犯罪人使用的隐语就可以表明这一点。犯罪人似乎认为,他们有权抢劫和杀人,阻碍他们犯罪行为的人们的行动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复仇动机支配下杀人的人,更认为他们的行动是绝对正确的。
5、心理特征
龙勃罗梭通过研究,发现了天生犯罪人的一系列心理异常特征。犯罪人很少有悔恨和自责。他们玩世不恭,完全缺乏自责,不能区别美德与邪恶,夸耀自己的堕落行为,捏造他们并没有感觉到的虔诚的感情。犯罪人很有可能出卖和背叛他们的同谋和朋友,他们很容易受到诱惑,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或者伤害那些他们怀疑背叛了自己的人而充当告密者。犯罪人中骄傲自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虚荣心、夸大自己的重要性的心理特别强烈。冲动性是天生犯罪人所具有的、几乎是病态的特征,癫痫患者和悖德狂者也有这样的特征。与冲动性和夸大的个人虚荣心密切相连的,是一种超常的复仇欲望。天生犯罪人的复仇欲望在他们的文身图案、隐语、监狱中的文字作品等中都有明显的表现。天生犯罪人极其残酷,他们不可能感觉到痛苦,对别人遭受的痛苦也漠不关心。妇女的残酷性往往超过男性。天生犯罪人被难以救药的懒惰所支配,在一些情况下,这种不可改造的懒惰使他们在饥饿时宁愿饿死,也不愿从事正常的工作。这种懒惰与猛烈的冲动交替出现,在产生冲动时,他们会表现出极大的力量。天生犯罪人就像整天全神贯注于某项能使他们快乐的游戏的儿童一样,“犯罪人是已经长大的儿童”,他们对习惯性的淫逸放荡有着相当强烈的爱好,以至于盗窃犯一获得财产或者一从监狱中逃跑出来,他们就立即回到他们常去的地方狂饮暴食,寻欢作乐,而不顾警察会突然到来的危险。天生犯罪人赌博冒险的欲望相当强烈。天生犯罪人一直保留或恢复许多与野蛮人的娱乐方式相类似的、原始而残忍的娱乐方式。天生犯罪人一般缺乏小心谨慎和深思远虑,他们往往草率鲁莽。
6、其他智慧表现
龙勃罗梭也发现,天生犯罪人还有一些奇特的智慧表现。例如,他们在谈论自己的事情时,往往使用一种特殊的隐语(黑话);使用象形文字表达他们的观点。尽管习惯犯罪人表现出强烈的、对任何有益劳动的厌恶,但是在监狱中,大多数犯罪人都努力从事一些工作,这些工作有时候具有非法性质,例如,制造帮助他们逃跑的工具;有时候却是艺术性的,例如,用面包屑、砖灰、肥皂等塑像。犯罪人也常常制造一些签子、机械、多米诺骨牌、扑克等,与其他犯人进行交换。他们还从事有益的工作,例如,训练动物(鸟、鼠等)。在许多犯罪人身上都可以发现文身这种装饰。文身由图案、象形文字和文字组成,它们是通过一种特别的
犯罪社会学三个理论的关系
、社会结构理论
犯罪的社会结构理论主要有社会解组理论、价值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等。
(一)社会解组论
社会解组论讨论的是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过程中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叫社会生态学理论,它是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芝加哥学派认为,城市本来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自然体系,城市的区位结构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社会规律而形成的同心圆。这个犯罪同心圆理论是芝加哥大学伯吉斯等人通过在地图上标示,调查芝加哥违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研究芝加哥犯罪情况后提出的犯罪学理论。
社会结构解体论认为,人们生活和活动在家庭、学校、游戏伙伴和团体之中,这些群体都适应于地区性的集体或大城市的某个市区,它们又反映了某个城市的历史过程。由于大量移民,如欧洲移民与南方黑人的拥入,不仅使人口过度稠密,而且导致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这种社会结构的解体又进一步导致人们文化准则的混乱,使人们价值观发生严重混淆,不知道如何适应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的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芝加哥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急剧的社会变迁、移民与人口流动等造成社会的迅速多元化,使各不相同的民族不自觉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因而犯罪率的上升也就在所难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输主流社会的文化,通过社会主流文化来形成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二)社会失范论
结构功能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默顿认为,对犯罪的解释,应当到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去寻找答案。每个社会都有自己所鼓励的文化目标,同时也给予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如果人们缺乏其中之一,或二者同时缺乏的话,就会出现所谓的“失范”状态,于是导致犯罪的产生。默顿认为,恰恰是最成功的和最完全的适应一种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可能最终成为越轨犯罪行为的渊源,而美国文化正是这样一种文化。美国社会给了每个人一个“美国梦”,但它并没有给每个人实现“美国梦”的合法手段。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未给予所有阶层的人民提供平等实现美国梦的机会,这样就在文化价值目标和社会结构使其可以实现目标的“有限合法机会”之间形成巨大矛盾,造成了默顿所说的社会反常状态。这种反常状态减少了人们对合法手段的依赖,转而接受非法手段,即用犯罪的或越轨的手段来获得所希望的成功。
根据这种理论,默顿还提出了如何有效的控制社会犯罪问题的对策,他认为,至少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增加竞争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第二,减少人们的欲望,以便目标与手段更容易统一。这种理论影响很大。但它很容易导致人们把犯罪仅仅看作是那些下层社会中缺乏机会和能力的人们的事,从而容易忽视上层社会的犯罪。
(三)相对剥夺论
“相对剥夺感”是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1949年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概念。社会学家默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对此进行系统阐释。他认为相对剥夺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自身相对状况所持的态度,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是一种社会比较的结果。后来,相对剥夺理论被运用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斯塔克认为,相对剥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因为处于相对剥夺状态的人,一旦认为用合法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内的其它手段来达到目的。相对剥夺理论在解释上层阶级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解释不同社会类型的犯罪率为何不同也有一定的解释力。相对剥夺与人们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几乎无关,即使是在物质丰裕的社会里,也会产生各种“相对剥夺”式的不满和愤怒。因此,犯罪率的高低与社会的富裕或贫困程度没有太大关系,而与社会的收入差距大小有很强的关系。
二、社会过程理论
(一)差异交往论
差异交往理论也被译为不同接触论、差异接触论、不同联系论等。所谓差异交往就是指犯罪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绪障碍等病态造成的,而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犯罪如同读书、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学习而来的。犯罪人的形成过程是在犯罪或违法团伙中学习越轨和犯罪的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差异交往理论回答了社会解体论无法回答的一个问题,即同样在社会解组状态下,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另一些人不犯罪?
差异交往论认为,违法犯罪不是由于所谓社会结构解体的产物,而是源于另一种社会与文化结构,在这种社会与文化结构中,“赞同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通过相互交往活动,自然地学习了越轨和犯罪的价值观和手段,学会了使其越轨或犯罪行为合理化和正当化。
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比较适合解释少年犯罪和白领犯罪,但不能用来解释所有犯罪。它只强调了犯罪的社会学习过程,而完全忽视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二)社会标签论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都是围绕犯罪人展开的,忽视了刑事司法机关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标签理论不再以犯罪人为中心考察和研究犯罪,它认为犯罪的形成原因并非单纯地存在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中,而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标签论认为,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者,犯罪和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创造的,是在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被社会自身创制和规定的。“越轨不是某些形式的行为固有的特性,它是由直接或间接看到这些行为的旁观者赋予它们的特性。”正是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创造了越轨行为。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给某些社会成员贴上标签,标明他们是为社会所不容的人。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地贴上犯罪标签的人。
标签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极大差异。它把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联系起来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继发性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
(三)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理论同样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的原因,从而间接地说明了社会犯罪的原因。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加强家庭教养、强化父母对儿童的直接监管;严格学校教育;以社区为单位,让社会机构督促、吸引少年更多地参加合法活动,推进犯罪对策。这样,社会控制理论就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从国家转移到社会层面,使社区和一般市民成为控制犯罪的主体力量。这与传统犯罪学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主要推向国家的主张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社会冲突理论
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一个重要的理论派别,它对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必然要产生各种影响。冲突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但又作了某种意识形态的修正,成为西方社会学内部的一个理论派别。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总是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维护其既得利益。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他们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于它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一)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形成的犯罪学的社会冲突论理论。文化冲突论认为,文化的冲突是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
塞林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只有当文化冲突出现在规范意义上时,才可能 因此而导致各种犯罪。另一种是继发性文化冲突。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以称之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体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被所在国文化同化而与其原有民族文化的冲突。这种继发性文化冲突是一种广泛而普遍存在的,并能导致大量犯罪的文化冲突。文化冲突的极端反映就是针对社会主体文化意识而进行的犯罪。
文化冲突论的后期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沃尔特.米勒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下层阶级文化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分化与重新组合之中,但始终存在着一个下层阶级。下层阶级基于其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其文化构成始终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文化。这样,米勒就把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说成是犯罪文化的制造者,把下层阶级说成是犯罪的主要来源。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二)阶级冲突论
阶级冲突论又叫“激进犯罪学”、“新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这是一种理论主张纷繁驳杂的犯罪学新思潮,其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激进的社会变革理论。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帝运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等,但其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提出激进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阶级冲突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犯罪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和那些成为刑事司法目标的穷人之间的阶级冲突。这个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对分层社会的透视,他们认为,刑法是统治者控制穷人和其他少数集团的一种手段,他们把本阶级的道德要求利用价值标准强加于社会,并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少数集团特别是无产者的侵扰。同时,他们不断扩张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潜在地威胁其利益的人也纳入其中。因此,不管穷人是否比其他阶层的成员更好触法犯禁,都会受到更频繁的逮捕和严厉地处置,并随时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者。同时,下层社会对剥夺他们参与机会的社会制度,自然要产生深刻的敌意。在阶级冲突论看来,犯罪是一个“合理”的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因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
阶级冲突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犯罪具有不可改变的特点。在一个有着不平等的权力体系中靠强制力来约束社会,犯罪将会永存,因为统治者需要将与他们的利益不一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犯罪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个阶级、阶层不甘于受中另一个阶级、阶层支配的体现。
犯罪的冲突理论注意到社会在确认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制约因素,表达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问题和矛盾。然而,阶级冲突论犯罪学不能明确解释一个人发展成为犯罪的过程,其理论比较概括而缺少证据。
(三)女权主义犯罪学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产生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女性主义运动的迅速发展壮大。女权主义的核心理念并不清晰,但大致可以理解为解放女性,男女平权。但其经常表现出来的观点则是一种激进的性别观,主张彻底巅覆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女权主义犯罪学出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由于女权主义自身的驳杂,导致女权主义犯罪学也存在许多不同的派别,大致可以区分为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不同的立场。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对以往的各种犯罪学理论的批判。认为他们虽然观点不同,但都是以男性为主要研究对象,无视女性的存在。他们认为,如果把女性犯罪纳入研究视野,则所有的传统犯罪学理论都将面临着崩溃的危险。女权主义的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是马克思主义,但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同样进行了严厉地批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并未对女性和犯罪的关系详加探讨,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记述;历史唯物主义把资本主义的压迫结构简化为阶级剥削,忽略了性别歧视和各族歧视等具体形式的压迫。马克思恩格斯所期望的社会结构变革仍然是一种以男性社会为前提的社会结构变革。女权主义犯罪学还对刑事司法过程进行了全面地批判。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最大影响是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特别是欧美国家对强奸罪、堕胎罪、卖淫嫖娼的规定的修改,还有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上,明显受到了女权主义犯罪学的影响。
女权主义犯罪学丰富了犯罪学的内容,引起了犯罪学家对女性犯罪问题研究的重视和反思,在犯罪研究中开始重视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但是,它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毋宁说是一种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它是一朵尚未完全绽放的犯罪学奇葩。
黑人易被判死刑与长相有关吗?
很多研究认为美国在审判量刑中存在种族主义,尤其是死刑,黑人比白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更大。统计数据表明,占美国人口总数12%的黑人在死刑犯中的比例高达43%左右,尤其在受害者是白人的情况下,黑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几乎是白人的2.5倍。但《心理科学》杂志的一篇文章认为,影响是否被判死刑的并不完全因为种族偏见,而是跟长相有关。
这是美国斯坦福大学一位心理学专家珍妮·艾伯哈特的一项研究。珍妮·艾伯哈特把1979~1999年所有美国刑事案件的黑人犯人的照片收集在一起,在对他们的样貌进行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57.5%的具有黑人特征的被告最终被判死刑,而不具这些特征的被告仅有24.4%被死刑。她所指的这种黑人特征是指肤色偏暗,鼻梁扁平,嘴唇厚。
为了证明其中没有种族歧视,她把调查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告为黑人,受害者为白人;第二种是被告为黑人,受害者为黑人。结果发现并非受害者为白人的黑人被告就一定会被判为死刑,相比之下,受害者为黑人的黑人被告更多被判死刑。并且她所提到的“黑人特征(肤色偏暗、鼻梁扁平等)”在第一种情况下更为明显,具备这种特征的被告被判死刑的比例更高;而在第二种当中,被判死刑的黑人,具备与不具备这种特征的人比例几乎相同。
从人的外貌分析其犯罪可能性的理论方法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最著名的当数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19世纪的实证研究。
龙勃罗梭的研究采用的是人类学、医学和物理学的方法,他将精神病人、犯罪人的人体测量数据与非犯罪人进行对比,在归纳的基础上得出犯罪人群体在体貌上的共有特征,并将其作为解释犯罪原因的理论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犯罪心理学教授马皑教授表示,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应该是他们系列研究的几个层面其中的一项。他们可能是希望证明美国法律和审判制度的公平与公正,目的在于说明黑人犯罪率高或被判死刑的人数多不是由于陪审团的歧视,而是具有黑人样貌特征的个体可能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攻击性等。这就等同于将某一群体的相似性样貌特征与犯罪的可能性程度联系在了一起。
马皑教授指出这是由于人们心理暗示的结果,是来自自我防御的本能,因为大多数人可能从小接受了很多这种脸谱化的信息,因而看到长相特别的人,就有可能唤起这种自我保护的心理,但这并不能说明对方就有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就是罪犯。
犯罪原因系统的犯罪原因论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一) 刑事新派与旧派的划分
将不同派别的刑法学说包括犯罪原因论进行比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派的划分,正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学说,我们才为研究之便,将其划为不同的派别。而如何进行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同,对各派学说就会出现不同的对立统一的局面。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过不同的分类结果,我国学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于这些学者没有明确划分标准,划分的结果虽有相近之处,但仍然很混乱甚至于不能自圆其说。
本文对旧派与新派的划分标准是时代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因此,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属于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一派的特点是产生于十八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封建专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时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启蒙,以传统的研究方法从事刑法学术研究,倡导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人道主义,客观主义,尤其是意志自由论,是该学派的理论基石和与新派相对立的重要标志。也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新派又称近代学派,实证学派,他产生的时代背景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社会矛盾尖锐,犯罪呈上升趋势,该学派以实证的研究方法,该学派的观点是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或先天原因,社会责任论,个别预防论等观点,新派中又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他们分别强调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人一般归于刑法思想的启蒙者,这是因为他们的刑法思想虽然启蒙了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的诸学者,但他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刑法理论。如果把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称为启蒙派的话,他们启蒙的是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学者,而不是对实证学派的启蒙。刑事实证学派与其说受了启蒙派的启蒙,倒不如说是受了达尔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顿的启蒙。这也难怪有的学者将启蒙派也归入古典学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论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③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各学派的刑罚观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犯罪原因论体现了一个学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刑罚观与其犯罪原因论是否自成体系,是检验一个学派或学者能否自立于学术之材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观和和刑罚观。 (一) 主要论述及观点
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原因论述较,少以至于有些学者称之为刑罚学派。例如美国犯罪学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这样的观点.[③]对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该学派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恶的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是一种恶,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旧学派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出自己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这也正是犯罪人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则任的根据。
3、趋乐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享乐,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处境。
4、功利主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正当,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的特点的,犯罪行为可以实现正当手段根本不能达到的目的。
(二)评价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并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情感的侵害,这是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
没有对自由意志进行定量的研究从而使得许多古典学派的学者仅主张以客观危害作为量刑的根据.将自由意志由相对夸大到了绝对.将趋乐避苦看作人选择犯罪的原因,但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即使特别强调这一点的边沁和费尔巴哈也没有作出解释。 (一) 人类学派
1、主要观点及论述
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返祖的原因在于隔代遗传,并且第一次提出犯罪人的分类,第一类是天生犯罪人,既先天已有犯罪本性,龙勃罗梭的学生加罗法洛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创立了自然犯罪概念。
2、评价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是实定法的犯罪人,其作为样本的犯罪人都是监狱中关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这可以说是龙勃罗梭的研究未严格遵循统一律.龙勃罗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如抢劫,强奸,盗窃等类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论的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难怪在其后期的观点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论是对刑事人类学派的重大改进, 也是加罗法洛的最得意之作,“有些思想无论是纯学术的批判,还是我后来做的自我检查,都无法在最细微的程度上影响我去做出改变.这就是仅仅与法律上或传统上相对立的自然犯罪思想.我承认它可能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但我深信自然犯罪这一概念已经扎下了根了.”[④]如果 试想如果存在天生犯罪人,那么决不能用法定犯来概括这一现象,因为法律有恶法与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应规定的犯罪不规定为犯罪,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性状的基因又怎么能随着实定法的变化而变化呢?然而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就超越了时空,把犯罪这一概念自然化,普遍化,这就与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人的基因放到同一运动曾面上。在龙勃罗梭的逻辑体系里,这一点是混乱的,既然犯罪人是天生的,那么,犯罪就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其犯罪和犯罪人概念并没有法定与自然之别,这样龙的逻辑是混乱的,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的概念的提出,使得人类学派摆脱了这一困境,尽管加罗法洛并没有完意识到这一点。人类学派的共同特点是企图以低级的运动(生命运动)规律解释高级的运动(社会运动)的规律,这就难免自陷机械论的泥潭,但他们破天荒得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充实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没,并且不能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命题:“假定最终科学有能力‘解释’DNA,并能够准确的预见遗传缺陷的后果,那么,在法律上将会出现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刑事审判机关如何处置其行为由遗传缺陷决定的犯罪人?当这些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社会有权利进行诊断和隔离吗?社会能够从这些人一出生就对其进行预防吗?”[⑤]
我想: 我们可以把人当作物去研究,而不能把人当作物去处理。
(二) 社会学派
1、主要观点
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他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做溶剂,犯罪比做溶质,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但也许是菲利的化学知识不够的原因,这个比喻性的称呼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溶液的饱和只是反映溶质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饱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说的犯罪饱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条件下社会社会就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这与化学上的饱和并不十分相似。犯罪数量虽然与三要素紧密相关,但下结论说与三要素的变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断。
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评价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一) 对立观点的总结
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黑格尔指出:作为生物,人是何以被强知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是不可能被强制的,[⑧]
新派反对旧派意志自由的观点,认为犯罪现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一样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认为我们的行为一我们的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和而左右,从而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决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的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对古典学派的认为犯罪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⑨]认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古典学派早于近代学派,自然不能给予回应,然而后来兴起的新古典学派对于近代学派给予了顽强的回应。围绕着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以毕克麦耶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进行了持续二十年之久的论战。
(三) 对立观点的哲学原因
刑事旧派的犯罪原因论是一唯心主义世界观在犯罪观的体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是古典学派的出发点,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诺(Zeno公元前350-260)认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态度视之为神.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之中的神圣的理性,不分国别或种族.因而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约束力.[⑩]及至中世纪,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学化,主张自然法是从属于法体现神的理性的永恒法,认为理性的动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11]虽然作为近代自然法创始人的格劳修斯不再强调神意,.黑格尔和康德作为哲学家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新派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唯我主义的,但夹杂着明显的机械性旧派与新派的对立,是自然法与实证派的对立。
既是世界观的对立,也是方法论的对立,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古典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进行理性思辩,命题的正确性,可靠性依赖于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辩能力,和对社会法律现象的直观感受,他们的资料主要是前人的相关论著,在他们的时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没有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统计资料,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为他们的研究创造出用于实证的测量工具,由于习惯或社会研究的传统,他们也并不重视这些,他们在著作中所举的事例与其说是证明自己的命题,不如说是在向读者解释他的命题,他们的学说是前人研究结论的线形延续,如贝卡里亚、边沁等,他们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鸠的,卢梭等人寻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们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著作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的原因。
实证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实证的思想和手段,诸如重观察、测量、统计、验证等,反对想当然的猜测。他研究的结论通常与人的直观感受不同,例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在刑法学界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亚于伽利略的落体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曾在物理学界引起的震动,实证的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社会领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带来结论的差别,否则,方法就没有开拓性的意义,而不过是另一种方法的左证。实证学派的贡献不仅是为刑法学说大厦添了新的砖瓦,而且贡献了新的建筑方法。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自然科学的学说,在今天看来荒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学的学说仍被奉为经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称为实证方法的话,旧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时不知怎么称呼,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是传统的方法,与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脉相承,这种方法似乎极适合用于人文学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别,不进行语境的统一,而渲染各派间的对立与争辩,难免会出现关公战秦琼般的笑话,不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学派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属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属性,他怎么会成为犯罪的原因呢,说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于说人具有大脑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样荒唐.犯罪行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龙勃罗缩的犯罪的概念,加罗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边沁的犯罪概念与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异,这也是它们的犯罪原因论对立的原因之一。 一个人发育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会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行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是他的行为的决策者,(既旧派的意志自由论)。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为准备了供其自由选择的素材,他的自由仅限于现有的素材范围的选择,选什么,虽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范围是注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论)的,比如面对是否要抢劫一千元现金的选择,无论是贫民还是贵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为决策者是他自己,都奔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选择,所以,他们的意志同样的自由,但他们面临对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样的,这不是他们的自由意志所能决定的,贫民比贵族更渴望得到这一千元钱,而贵族比贫民更惧怕刑罚的追究。这种状况不是意志所能决定的。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统一,从客观上讲,首先在于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连最固执一端的龙勃罗梭在其后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旧派与新派的统一,还在于方法论的统一。方法论统一的必要性在于作为研究对象的运动形式的统一。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运动是最高级的运动形式,它包含了机械、物理、化学、生命等运动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实证方法不能不在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高级运动形式不是低级运动的简单组合,有其特有的规定性,是实证方法力所不及之处,成为古典学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学派的方法论也就不至于因实证方法的对立而退出刑法学说史的舞台。
前文分别论述了各派的贡献和不足,贡献是其在刑法学说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根本,他们的不足则为与其他学派的统一留下了接口。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分别作为一个片面统一于完整而正确的犯罪原因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在黑格尔看来,是假定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这实际上作为旧派学者的费尔巴哈有着与新派相一致的一面,刑罚无论在费尔巴哈看来,还是在社会学派看来,都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因素,影响行为人的选择。
刑法学说史上的各路学者,都是带着脸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我们划分他们的派别似乎不是根据他们所持的全部观点,而是根据他们对刑法学说这座大厦的贡献,龙勃罗梭无论怎么减小天生犯罪人的比例,无论怎么兼顾犯罪的社会原因,仍然处于刑事人类学派的行列里。因为天生犯罪人论是其对刑法学说大厦的独特贡献,在他之前这正是这座大厦所缺少的。总之,他们并不是那么势不两立。我们愿意让他们带着脸谱在历史的舞台上对打,然而他们共存并统一于真理的刑法学说的大厦里。 每个学者的思想都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但该学者的特色及贡献,仍是他当初坚持而后来作了修正的,被后人作为靶子批判的片面思想,这是该学者对真理的大厦贡献的属于自己的砖瓦,也为学术批评竖起了极为欢迎的靶子、纵观犯罪原因论的发展史,整个思想大厦有一个从不完整到完整、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只要贡献有价值的总能在大厦中找到并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学者个人的思想而言,后来的思想家并不比前代思想家的贡献大,这一点似乎并不遵守进化论,这些思想的大师,都是在不同的方面建筑真理的大厦。
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比如贫穷是某人犯盗窃罪的社会原因,犯罪人的贫穷是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造成的,当然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担责任,应承当改善分配状况的责任,也并不针对犯罪人而是对处于同样处境的人都要承担,这实际上形成一种新的政策,是社会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会仅对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话,这等于是对犯罪的鼓励。所以社会原因是不能作为刑罚根据的犯罪原因。它为社会学家所重视,而不为职业刑法学家所关注。这是古典派的职业刑法学家很少提及的原因。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刑罚的根据,当某人犯罪后,我们探究犯罪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的因素在里面,就现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谁能根据其人身危险性,判断某人一定犯罪或一定不犯罪呢?无论是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都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到不是未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问题是人身危险性不能证明未然之罪是必然之罪,未然的或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但可以作为社会防卫措施的根据,这种防卫措施应该并不剥夺相对人的任何权益,甚至相对人根本不知道。否则,他就与刑罚的性质无异,国家只是对这类人提高警惕罢了。这已经不是法官关心的事了。如果把犯罪作为一种个人的疾病,对于犯罪的人的治疗可以强制,但以有把握的确渗为前提。
犯罪原因系统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因果关系链的角度讲,有直接原因,有原因之原因;从原因所起的作用讲,有内因和外因之分,从种属的关系上讲有一般犯罪的原因,某种犯罪的原因,和个罪的原因。犯罪的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也被有的学者看作广义上的犯罪原因,[15]这样,犯罪原因的系统就非常庞大,旧派与新派的观点都能在这一大厦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犯罪学的理论发展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 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生理实证 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 心理实证 英国心理学家汉斯·艾森克(Hans Eysenck,1916-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社会实证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
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和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
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
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芝加哥学派与社会分析。芝加哥学派在二十世纪初兴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学的R·E·帕克(Robert Ezra Park)、E·伯吉斯(Ernest Burgess)及其它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指出五种经常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同心圆区域,当中包括被视为最易爆发危机或分崩离析的“转变中区域”。在四十年代,亨利·麦凯(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 聚焦于少年越轨行为(Juvenile Delinqency),发现他们都集中到“转变中区域”。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 社会解体,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的环境诱因。其它学者认为社会-心理因素也有影响。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与“冲突理论”。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德国学者,他们的理论均涉及到了社会中的冲突问题;除了德国学者之外,一些美国社会学家也研究了社会冲突问题。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主要有:查尔斯·霍顿·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在1924年出版的《社会组织》、刘易斯·科瑟尔(Lewis A.Coser)在1956年出版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以及在1939年发表的《从社会研究来看黑人与法律遵守和管理的问题》、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在1936年出版的《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这些学者的观点对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推动了冲突犯罪学理论的产生。而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流行的标签理论的某些观点也成为冲突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而犯罪学中的现代冲突理论,则肇始于1958年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论多夫(Ralf Dahrendorf)发表的《走出乌托邦:论社会学分析的新方向》一文,其中批判了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的“一致性模式”,认为这类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在达论多夫看来,社会有两面性,一面是一致性,另一面是冲突性。那种认为社会中充满和谐、一致的观点,仅仅适合于空想主义的乌托邦社会;要冲出乌托邦,就应该用冲突模式取代片面的一致性模式。带有激进色彩的冲突理论到6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获得了极大的声望和支持。
赫希(Hirschi)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发布于 2022-07-14 13:20:21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12:51:10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13:02:07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13:58:38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4 02:59: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