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依法纳税财务怎么办-企业不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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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按时纳税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申报纳税包括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方面,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这些行为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也大有不同。

一、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这种情况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没按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征缴税款,也可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强制规定主要包括: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所得抵缴税款。

三、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此类不按时申报纳税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一种是纳税人虚假纳税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第一种情况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企业不按时报税也会给企业法人带来污点,例如不能贷款买房、不能办理移民、不能领养老保险、阻止出境等,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公司没有能力缴税欠税怎么处理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专人催报催缴。二是建立动态监控制度,避免新欠。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发票使用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做出判断,多方联动,以严格的管理措施避免欠税的发生。三是责任落实到人,清理陈欠。对不能按时入库的税款,将清欠责任落实到人,加大考核力度,多方协调予以清理。四是管理与教育并举,压缩陈欠。对陈欠税款金额较大的纳税人,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准确掌握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情况;对有可能组织税款入库的企业,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强化政策宣传教育,责令制定还款计划等措施,定时督促企业入库所欠税款。对于欠税达到一定时限的,通过外网予以通报。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来源于网络。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财务该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法:

1.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三年未报税 应该怎么解决

公司三年未报税,会被转到非正常纳税人,所得税、营业税要罚款,赶紧去办理补税,越快越好。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扩展资料:

人民网北京6月13日电 据工商管理总局消息,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

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今日下发《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工商部门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

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指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将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登记备案、股权变动、失联企业、未报税企业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相关企业予以公示,税务部门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年报等相关信息查找系统内非正常状态但尚在经营的企业。

通知指出,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两部委:在全国范围内清理连续两年未纳税的"僵尸企业"

关于企业不依法纳税,偷税漏税严重,怎么举报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热线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366-1,地税局为12366-2。

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依法纳税,偷税漏税严重,怎么举报

向当地税务稽查机关或上级稽查机关打电话举报,或者在税务网上举报。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21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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