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金融资产税法-财税2019年

文章简介:

关于转让金融资产应交增值税的问题

1.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果产生转让收益,应当做如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借记投资收益的原因,是因为只有存在投资收益时,才缴纳增值税,实际减少了投资收益。

2.这是转让中产生的税金,直接从收益中扣除的会计分录。

实际上,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就应剥离,不应先计入收入,再从收益中扣减。

其他税费,可以从收益里扣除的。

拓展资料:

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则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税率,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

参考资料:投资收益-百度百科

金融资产计税基础,未来税法允许抵扣的税额是什么,怎么理解

税法是按历史成本法的,就是购入时支付的价格和相关税费。这些可以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中扣除。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⑴ 利息收入要交所得税吗

1、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利润总额,需要交所得税。

2、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间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的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所以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

网络-利息收入

⑵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⑶ 利息收入怎么交税

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末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会计分录,年末的时候,统一计算,如果企业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做如下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个人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时间段要分段计算。

⑷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版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

进项税:因为取权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

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

⑸ 利息收入要交什么税

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行业来确定。金融类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税的,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税 贷: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5)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⑹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吗

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所利税,目前国内各家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

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是金融机构获得的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⑺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⑻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8)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⑼ 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该交税,交什么税

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该交税,需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对于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项损益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所以对于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拓展资料: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⑽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它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债券、股票、基金、权证和直接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下面以股票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例1]A公司2007年4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买价10元,其中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900000

应收股利——B公司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银行存款101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在税务处理上,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在确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时: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

[例2]承例1,A公司购入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股票的成本为910万元,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910万元,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33%=3.3(万元),递延所得税为-3.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

从会计处理来看,交易费用10万元抵减了当期利润,但税法不允许这笔费用在税前列支;故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万元。从纳税申报看,因税法规定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只有待该股票转让时才可与其成本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的交易费用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不需填入。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例3]承例2,假设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0万元并存入银行;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下半年现金股利15万元,A公司于10月2日收到并存入银行(若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

2007年5月1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00000

2007年9月10日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贷:投资收益150000

2007年10月2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收股利——B公司 150000

(二)取得的利息和现金股利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还包括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前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因此,A企业取得的两笔现金股利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与未来的应纳所得税无关,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由于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当期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计量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22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4]承例1,若2007年9月31日,A该公司购入的B公司100万股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则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的税务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改变其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在处置时税前扣除。由于股票公允价值上升,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3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3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发生变动必定会影响当期损益,但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申报,它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5]承例4,2007年10月10日,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万股全部售出,售价为1050万元。则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5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9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投资收益 500000

同时,转出2007年9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暂时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应予以转回。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0500000-9000000=15000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6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3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62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3000

纳税申报处理: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将1050万元直接填入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将i000万元直接填入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总之,无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增加还是减少,计入会计利润的投资收益都是140万元,又因为A企业2007年分回的股利25万元已在当期缴纳了所得税,所以出售当期只需申报115万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再将以前的暂时性差异转回即可。

纳税调整,税法怎么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纳税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怎么算?

1、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核算资产负债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金额,根据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反之,做相反的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

3、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除取得时已经计人应收项目的外,在宣告时就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计入应收股利。

税法规定:企业应计的股权所得。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式股息时),应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规定:

①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②股扳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超过接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中据实抵免。

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增值税

一、分类

(一)会计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不满足合同现金流测试的, 或者其他业务模式,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与旧会计准则分类的区别列示如下:

(二)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而对金融资产并没有直接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在税法安排上,投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记入“投资收益”;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进行处理。

案例1、居民企业华水公司,2016年1月1日购入居民企业华北公司的股票10万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20元,内含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1元。另支付交易费用5万元。所有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月1日收到华北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假设到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

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 9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借:投资收益 5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50 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按照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其成本除了购买价款外,还应包括相关交易费用,但不应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可见,税法不认同会计上把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的做法。

案例1中,华水公司支付的交易费用5万元,会计上记入了投资收益,税务上应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待,不得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5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12 500

贷:所得税费用 12 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

(一)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

1、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案例2、承接案例1,2017年5月10日,华北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华水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获得100 000现金股利,5月16日华水公司收到现金股利。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 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照税法规定,华水公司取得的10万元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二)公允价值变动

1、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

案例3、承接案例1,2017年12月31日,华水公司从华北公司购入的10万股,账面价值为19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000

2、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结合案例1和案例3,2017年12月31日,华水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60万元,计税基础为195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95-160)×25%=8.75万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25万元,故本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8.75-1.25)。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75 0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企业转让金融商品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条第3款第3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财会【2016】22号的规定,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案例4、承接以上案例,假设2018年3月22日,华水公司将华北公司的10万股全部出售,共获得价款220万元,款项已收讫。

借:银行存款 2 200 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 000

借:投资收益—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7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900 000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7 000

贷:投资收益 600 000

分录中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卖出价220万元-买入价190万元)/(1+6%)=1.7万元。

借:投资收益 3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 000

(二)税务处理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由于其对损益没有影响,因此企业不作其纳税调整。当处置完毕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均归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问题,此时应转回过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案例4中,华水公司会计上投资收益60万元(注:转让金融商品所交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已记入投资收益借方,本年度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缴纳,通常不会影响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一方面,也为了所得税纳税调整中数据对应关系看得更清楚,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交的增值税一般不必参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而税务上的投资收益应为25万元(220-195),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35万元(60-25)。同时,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8.75万元转销,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87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00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填报如下: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在分类、初始计量、持有期间和处置都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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