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监督检查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文章简介:

如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管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1]

监督管理

编辑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1]

转让程序

编辑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1]

批准程序

编辑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1]

法律责任

编辑

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附则

编辑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全口径、全覆盖,依法、全面、科学、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在每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届满前一年内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作口头报告,其他年份在提交书面综合报告的同时就一个专项情况作口头报告。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分类统计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基本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国有资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重大国有资产权益调整,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四、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资本服务国家战略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完成有关自治区部署的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情况;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以及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情况;全区支柱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分析;自治区本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情况;国有企业负债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情况;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各项经济调控措施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情况;不良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率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资产负债总量;资产变动、分布、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全区及自治区本级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改进工作措施等内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予以具体实施。二、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党中央和市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三、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的组织工作。有关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市民代表等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市人大对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加强日常工作监督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结合,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听取政府专项报告过程中,将对口联系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及绩效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协同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四、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监督调研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提升等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本市工作大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优化国资布局结构,落实稳增长促发展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等情况;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等情况;优化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制度,建立盘活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新模式和通道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共享共用、使用效益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强化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等情况;

(九)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保障社会民生重点领域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底数和规模、分布和配置、产权和交易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全省转型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及满意度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四、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方式包括: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六、每届省人大常委会届初,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9月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中一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开展专题询问。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报告起草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切实提高报告质量。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重点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完善相关国有资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统一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口径和报送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可以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量价核算体系。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建立有何意义?

近日获悉,2018年以来国资监管在多个层面都有加强的趋势,提高监督效能、健全监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于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多个省市也于今年相继出台了相关督促检查方案或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委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国资委印发了《江苏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汇编》推动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此外,国资委日前公布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也释放出了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加强国资监督的信号。

“加强监督、防止流失,既是国企改革重要内容,也是国企改革的前提。”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国资委在从健全制度体系、构建工作闭环、盯紧重点环节、强化责任追究四个方面积极推进监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据悉,下一步,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监督,同时通过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的协同配合建立监督协同联动和监督会商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正如董事会需向全体股东汇报一样,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向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必须推行的程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指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也曾公开表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如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来说,全国人大将成为“最后一道防线”。

据悉,《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确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制度,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意见》指出,目前国务院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日益明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逐步理顺,会计统计等基础工作显著加强,但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有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根据该《意见》,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将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今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一次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意见》明确,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等颇受关注的工作都将成为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这意味着今后国有资产将每年都将公开国有资产的家底,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

事实上,2018年伊始,国务院国资委、各省国资委以及企业内部督查力量的加强趋势就已经显现。公开信息显示,1月上旬,“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组”(下称“督查组”)督查组已对湖北、安徽两省进行了督查,并赴葛洲坝集团、沈阳机床等企业调研。据公开报道,督查内容主要是围绕“推进国有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加快形成国有企业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等方面。

日前公布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则直指部分企业在内部管控、经营投资、境外管控、财务管理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资委监事会公开的数据,第六任期首个监督检查年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累计列席中央企业会议3351次,实地检查中央企业子企业1745户,开展谈话5713人次,对9家中央企业进行了集中重点检查,对29家中央企业107个境外项目开展了实地检查,报送各类报告341份,印发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提醒函和整改通知174份,提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5171项。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怎么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填报说明封面企业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填写具体负责年检工作的人员;年检企业经人:填写被年检企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日期:统一填写 年 月 日;企业名称: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由本人签字;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第一页填写被年检企业的基本信息(不能填成上级单位的基本信息)。组织形式、注册号、注册资本等未变更的按原登记内容填写;产权登记机关码:填写“ ”;企业隶属关系码填写“ ”;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所属行业代码等:未变更的按原登记内容填写;企业级次标识码:按企业实际级次填写“ 、 、 、 ”等级次;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工商登记区域的行政代码填写。第二页年检情况(一):根据原登记和目前变化的情况填写;年检情况(二):企业申报数填写 年底的财务决算数。第三页备案表(一):按 年底的决算数填写;备案表(二):按房屋土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上的内容正确填写。第四页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备案表(三):按企业长期投资账户明细账填写,必须与“备案表(一)”中的长期投资合计数据相一致,项目中的“(代码)”提示,填报时可忽略。第五页出资人情况表:填写企业实际出资人情况,如未出资人变更手续应予以说明;项目中的“(代码)”提示,填报时可忽略。注意事项该表金额单位为千元;年度检查表需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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