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风险项目适度限制代开的信息

文章简介:

请问高手,为什么要通过提高基准收益率的方法来限制对高风险,低利率的项目的投资。

在进行经济效果评价时,技术方案需要满足提高后的基准收益率(已考虑风险因素),技术方案才有可能实施,客观上降低了技术方案通过的可能性,限制了对高风险项目的投资

企业适度负债经营的优缺点?

企业的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企业本身资金使用效益、恶意使用资金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资金供应十分紧张,如何安全合理地筹措资金已经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企业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经营积累,二是通过举借债务(负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负债经营是企业迅速壮大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就企业负债筹措资金进行探讨。

1 关于负债的一般认识

从会计学的理论看,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须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民法通则》第84条解释:“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中,负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①负债范围的规定性。即债务具有确定的内容。约定债务的范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定债务由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判确定。②负债期限的确定性。债务有一定期限限制,不存在永久性义务。其含义包括有的因履行义务而消除,有的因期限届满而消失,有的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等等。③债务清偿的强制性。债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债务人如不依法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示法院强制其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义务就是一种责任。责任是履行债务的担保,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债务关系的手段,也是不履行债务的法律上的后果。

负债经营是指企业以已有的自有资金作为基础,为了维系企业的正常营运、扩大经营规模、开创新事业等,产生财务需求,发生现金流量不足,通过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形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这笔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资产不断得到补偿、增值和更新的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经营方式。具体含义是:①资金来源是以举债的方式。如通过贷款、拆借、发行债券、内部融资等方式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自然人等吸收的资金,其资金所有权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仅有规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并承担按期归还的义务。②负债具有货币时间价值。到期时债务人除归还债权人本金外,还应支付一定利息和相关费用。③举债是弥补自有的资金的不足,用于生产经营,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的,而不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更不能随意浪费。

2 企业负债经营利弊分析

负债经营,借他人之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支付借款成本后的剩余利润,这是实现资本快速积累,加快企业发展的一条捷径。正确认识负债经营,对企业负债管理意义重大。

2.1 负债经营具有的优势

2.1.1 负债经营能给经营者带来杠杆效应。负债经营者对债权人支付的利息是一项与企业盈利水平高低无关的固定支出,在企业的总资产收益率发生变动时,则会给企业所有者收益带来大幅度的波动,这种效应在财务管理中被称之为“财务杠杆效应”。负债对每股收益的杠杆作用程度可以通过计算财务杠杆系数来表示,财务杠杆系数(DFL)是每股收益变动百分比与税息前利润变动百分比的比率。杠杆系数可表示为:

EFL=(ΔEPS/EPS)/(ΔEBIT/EBIT)=EBIT/(EBIT-I)

其中,DFL—财务杠杆系数,ΔEPS—每股收益变动量,EPS—每股收益,ΔEBIT—税息前利润变化量,EPIT—税息前利息,I—支付的利息。

这说明负债经营只要投资收益率大于利息率情况下,企业是可以赢利的,负债经营就能够为企业带来明显的财务杠杆效应。

2.1.2 负债经营可以弥补企业营运和长期发展资金的不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有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资金,而单靠企业内部积累的自有资金,不仅在时间上不允许,而且在数目上也难以适应其发展的需要;所以,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负债经营可以运用更大的资金力量扩大企业规模和经济实力,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一个企业不仅在资金不足时需要负债经营,就是在资金比较充裕时负债经营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一个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再多,只靠自有资金的企业规模和运用资金的数量总是有限的。企业通过负债可以有效地取得和支配更多的资金量,合理地组织和协调资金比例关系,改善技术设备、改革工艺、引进先进技术,更新设备,扩大企业规模,拓宽经营范围,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

2.1.3 负债经营不会影响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因此不会影响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

2.1.4 负债经营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负债利息要计入财务费用,并且在所得税前扣除,故可产生节税作用,使企业少纳所得税,从而增加权益资本收益。节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节税额=利息费用×所得税率。由此可见,只要有债务资本,便可产生节税效应,且利息费用越高,节税额越大。同时,负债经营可降低企业资本成本。由于债权人投资风险较小,加之上述节税作用,故债务资本成本通常低于权益资本成本。因此,运用负债经营可有效地降低企业资本成本,即综合资本成本,可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资本成本=∑(某类资本成本×该类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

显然,当各类资本成本既定,且债务资本成本较低时,负债比率越高,则综合资本成本越低。

2.1.5 负债经营可以从通货膨胀中得到利益。负债通常要到期才能还本付息,在通货膨胀率上升的情况下,原有负债额的实际购买力将下降,企业按降低后的数额还本付息,实际上是将货币贬值的后果转嫁给了债权人。因此,企业资金中借贷比例越大,对企业越有利;长期债务比例越大,对企业越有利。

特别是贷款方式,经过协商确定的贷款额度、还款条件,在用款期间发生变化,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2 负债经营潜在的风险

2.2.1 持续增长的负债最终会导致财务危机成本。负债给企业增加了压力,因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如果企业无法偿还,则会面临财务危机,而财务危机会增加企业的费用,减少企业所创造的现金流量。财务危机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依法破产时所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后,其资产所有权将让渡给债权人,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管理费、律师费和顾问费等都属于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宣布破产之前企业可能已经承担了巨大的间接财务危机成本。例如,由于企业负债的生产能力和服务质量提出质疑,最终放弃使用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拒绝向企业提供商业信用;企业可能会流失大量优秀的员工。所有这些间接成本都不表现为企业直接的现金支出,但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并且随着企业负债额的增加,这种影响会越来越显著。

2.2.2 过度负债有可能会引起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企业的风险程度要处于预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股东往往喜欢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因为如果项目成功,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剩余的高额收益均归股东所有,于是就实现了财富由债权人向股东的转移;如果高风险项目失败,则损失由股东和债权人共同承担,有的债权人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股东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赌输债权人的钱”。另外,当企业发行新的债券,也会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为了获得新的资金,往往会给新债权人更优先的索偿权,这样可以降低新债务实际负担的利率水平。但同时也会使原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加大,导致原债券真实价值的下降。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往往会要求在借款协议中写入保证条款来限制企业增加高风险的投资机会;为了防止发行新债,债权人也会在契约中加入回售条款,即如果发行新债,允许原债券持有者按面值将证券售还给公司。这样就限制了企业的正常投资和融资,给企业带来一种无形的损失。尽管负债是解决管理者和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有力工具之一,但它同时也加深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这是两种类型的代理冲突,但毫无疑问,企业这两种代理冲突而产生的代理成本的净值总是存在的,由此使企业价值减少。

3 合理负债需要考虑的因素

既然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企业负债经营又利弊并存,那么如何兴利除弊,强化负债管理,合理有效地负债就成为企业负债经营的核心问题。

3.1 确定企业合理的负债规模

首先,企业的负债规模取决于所有者与债权人的认同程度。负债规模通常是用资产负债率指标来表示的,其计算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资产负债率的大小与企业经营的安全程度直接相关。一般来讲,在正杠杆率的情况下,企业举债越多,利润越大,资本利润率越高。这种结构对所有者来讲是理想的,因为企业用别人的钱经营,而增加了所有者的权益,但对债权人来讲,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债权人承担的贷款风险就越大,因此要设法收回自己的贷款,使贷款风险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不利于企业争取贷款,而且有可能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影响企业经营安全。因此负债规模是受到限制的,这要取决于所有者与债权人的认同程度。对于一般企业,普遍认为资产负债率30%为安全,40%较合适,突破50%,资金周转将出现困难,债权人也将考虑不再增加贷款。

其次,还必须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偿债能力用偿债能力指标表示,常用的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有:①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该比率越高,表明企业周转资金越充裕,支付能力越强。流动比率是测定企业偿债能力的代表性指标,世界公认的标准为2∶1.②速动比率,即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一般标准为1∶1.③应收账款周转率。一般来讲,应收账款周转率越高越好,周转速度越快,说明资金流动性好,质量高,同时账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小。④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也是以高为好,表明周转速度加快,可以提高全部流动资金的质量,降低呆滞存货的损失。

同时,预计负债比率的高低还应考虑以下一些情况:①销售收入的情况。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较高的企业,其负债比例可以高些。②经济周期波动情况。一般而言,在经济衰退、萧条阶段,由于整个宏观经济不景气,多数企业应该尽可能压缩负债甚至采用“零负债”策略;而在经济复苏、繁荣阶段,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迅速发展。③行业竞争情况。商品流通企业因主要是为了增加存货而筹资,而存货的周转期较短、变现能力强,所以其负债水平可以相对高些;而对于那些需要大量科研费用、产品试制周期特别长的企业,如果过多地利用债务资金显然是不适当的。④产品的市场寿命周期情况,如果某种产品处于其市场寿命周期中的成长期,且预计投资收益好,应适当提高负债比率,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益,以尽快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该产品处于其市场寿命周期中衰退期,销售量急剧下降,此时,无论产品的预计投资收益如何,都应减少负债,缩减生产经营规模,防止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发生。

3.2 确定企业适度的负债结构

一是考虑借入资金的期限结构。在企业负债总额一定的情况下,究竟安排多少流动负债、多少长期负债,才能使企业负债结构合理,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销售状况,如果企业销售稳定增长,就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量,便于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反之,如果企业销售处于萎缩状态或者波动的幅度比较大,则大量借入短期债务就要承担较大风险。②资产结构。长期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少利用短期负债,多利用长期负债或者发行股票筹资;反之,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的,则可以更多地利用流动负债进行筹资。③企业规模。经营规模对企业负债结构有重要影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大企业的流动负债较少,因大企业还可以采用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长期资金,所以利用流动负债较少。④利率状况。当长期负债的利率和短期负债的利率相差较少时,企业一般较多地利用长期负债;反之,则会促使企业较多地利用流动负债,以便于降低资金成本。

二是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来源结构。随着资本市场的放开,企业的举债方式已由单一的向银行借款,发展到多渠道筹资,企业可根据借款的多少、使用时间的长短、可承担利率的大小,分别选择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或向资金市场拆借,还可以引进外资。

3.3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融入资金后,下一步就是怎样管理好资金。这就要求:在做投资决策时,应尽量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以保证资金的快速周转。在资金的筹措上,也应以需求为依据,举债过多或过早都会使资金闲置,增加利息负担,造成资金浪费;举债不足或延迟又会影响企业经营,使企业丧失良好的经营机会。企业管理还应在产品结构、质量、经营、工作效率等方面切实统筹规划,实现企业管理最佳状态,提高资金利用率。

3.4 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风险机制

企业的财务风险机制就将内险机制引入企业,使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担风险责任,行使其控制财务风险的权利,并获得风险经营收益。对于风险承担者:①要求其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从法律与经济上明确其职责,引导经营者居安思危、认真筹划,不断改善企业财务运行状况。②要给予风险承担者一定的投资决策权、资金筹措权、资金分配权,使决策者行使权力的同时,充分考虑日益变化的企业内外环境,慎重考虑资金的筹措、使用、分配活动。③要使风险承担者享受风险报酬,责、权、利分明,调动其积极性。另外,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风险机制,还要求企业区分风险的责任,确定企业补偿风险损失的渠道。

负债经营是企业筹措资金重要手段,是现代企业迅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当然,负债经营也有风险,弄不好就会债台高筑甚至破产。但是如果能够把握住债务规模,控制好负债结构,强化资金管理与合理调度资金,就会化风险为利益,最终实现企业核裂变式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高风险企业专项稽查正在全国铺开,试点行业哪些"税务筹划"涉嫌违法

全面营改增后,为防范和打击营改增行业涉税违法行为,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各地国税局也纷纷颁布本地区具体落实文件,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本轮税务稽查对营改增企业,特别是全面营改增新纳入的四大行业,在税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带来的挑战。

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还查不到《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的具体文件,各省市国税局相继发布了落实性文件,如,辽宁省国税局发布《2016年全省营改增高风险企业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辽国税函[2016]244号),本文结合辽宁等省市情况对本轮专项税务稽查做一分析。

一、9类重点检查企业

全面营改增后,包括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四大行业不仅数量巨大,税务征管难度大,同时也是发票等涉税问题最为突出的行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总局要求、纳税评估系统确定了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名单,从辽宁等省市发布的文件可知,本轮重点稽查的企业包括以下9类: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税务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4类重点稽查内容

全面营改增后,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体系,相比较于“货物”而言,“劳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虚开发票行为监管难度更大,同时,营改增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并存、多档税率的存在、抵扣纳税模式、会计核算更加复杂等因素,给营改增企业带来更多违规风险。从相关文件可见,本轮专项稽查重点检查以下四种行为:

1.虚开发票风险。一是无业务虚开。无业务虚开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此外,营改增之前一些地方针对建筑业给予的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导致一些地区一直存在虚开建筑材料发票的现象,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也可能会比较突出。二是变名虚开。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如将“餐饮”变更为“住宿”、“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如房地产企业接受建筑公司多开、虚开发票,一方面进项可以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诱使部分企业购买虚假发票;餐饮业也会多发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3.财务核算风险。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

4.政策执行风险。一是行业认定、税率选择风险。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档次较多,企业不合理涉税筹划的风险较大,如生产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按建筑安装申报或大幅增加建筑安装收入比重,兼营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适用较高或较低税率。二是计税方法选择风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等。三是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

三、总局下发1.6万高风险人员名单

根据辽宁省国税局发布的文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数据的比对分析,筛选了涉及2户以上企业的1.6万人列入高风险人员名单(名单已下发)。这些高风险人员可能会通过注册或控制一批营改增企业实施虚开违法活动,各地稽查部门要重点对高风险人员进行分析和监控,实施防范和打击。

四、对营改增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3点建议

1.恪守法律底线,不违法。

法律是严肃的,也是需要被尊重的;否则,企业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开展税务筹划的底线应该是不违法,营改增试点行业中包括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一直以来都是发票问题的重灾区,营改增后,部分企业惯性使然,同时带有侥幸心理,必然引发诸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节税和犯罪,孰轻孰重,企业自当掂量清楚。

2.提高专业能力,不盲目。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智力活动,需要对企业商业合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通盘考虑,并且具有一致性,相互印证。特别是商业合同,决定交易的性质和适用的税收政策,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只有精通税法,规划好合同等相关事项,才有能力“钻”法律漏洞。

3.应具有合理性,不异常。本轮重点稽查的9类企业,大多都提及了“异常”二字,诸如代开发票规模异常、自开发票金额异常、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收入成本配比异常、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等等。因此,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因素,或者应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同时留存相关的交易资料备查,以应对税务稽查。

帮别人注册公司和代开公司户有什么风险

替别人注册公司做经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要记住,所有提交的手续中要让所有股东给你签定委托书,并且要签字的地方,一定要让其亲笔签字。

公司注册流程依次为:查名(确定公司名字)、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经办人是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经办人是受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委托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核名手续的,属于受委托人,委托范围内的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与经办人无关。但这个没有责任是建立在两个条件下的:

经办人在知情范围内,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信的。

经办人没有为被委托人代签姓名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18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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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1 21:3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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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1 22:5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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