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 1、财务总监离职审计 什么时间可以离岗
- 2、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期满30天无人交接怎么办?
- 3、在“公司法”中财务总监辞职时,是开董事会还事股东会??
- 4、总监能中途离职吗
- 5、财务总监换了是利好还是利空
- 6、财务总监辞职要公告吗
财务总监离职审计 什么时间可以离岗
财务总监离职审计时间较长,提前2至3个月提交离职报告。
一般来说,离任审计所需时间要看审计对象的规模大小和业务量来决定。对于小公司来说,离任审计一般时间上会比较短,可能三五天。大公司就不好确定了,职位的高低、参与的项目、往来资金等等都决定了审计时间的长短,因此一般时间都比较长。所以,建议这类企业最好提前两三个月就开始离任审计,以免影响离职时间。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期满30天无人交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上会明确写明离职流程,按照合同上的来做,提出离职时间到了之后就可以离职。
在“公司法”中财务总监辞职时,是开董事会还事股东会??
财务总监辞职,应当通过董事会程序确定。因为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总监能中途离职吗
辞职不能立刻离职,必须提前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监,一般为某项领域的第一监管人,如项目工程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在企业中也是高层管理人员;而高级总监是为所有部门进行审核、监督的职务。
总监,指承担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关系公司全局性的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者。站在不同角度,总监的职务定义存在本质的区别。在企业经营权层次,“总监”的岗位级别介于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之间;在企业所有权层次,“总监”是接受董事会授权执行某项关系公司全局性工作事务的岗位职务,对董事会负责。
财务总监换了是利好还是利空
换了,两种情况,辞职和调职。辞职,分为个人原因和退休(或去世);调职,一般是负责集团其他事物,不具体负责财务工作。
更换财务总监,一般情况不会是利好。利空的情况,一般是公司财务总监短时间内(1年以内)辞职。或者公司公司财务总监一职人员变更过大,这种情况,一般能够反映出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经营效益,企业文化,管理层的人事关系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财务总监辞职要公告吗
财务总监辞职是不要公告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发布于 2022-07-11 07:42:34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1 10:44:45 回复
发布于 2022-07-11 08:20: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