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视频剪辑后的版权-剪辑的视频有版权吗

文章简介:

视频编辑后版权是否为原创?

对他人视频进行编辑属于原创、享有著作权,但在未经许可下属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也包括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因此,在对他人的影视内容进行混剪、恶搞、配音之前,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可进行相关编辑工作。

扩展资料: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著作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著作权

网上下载视频剪辑后的版权问题

首先,网站不一定是该视频的著作权人,对于视频下载后重新再改编,然后在公开,那么是肯定涉嫌侵权的。如果只是个人爱好,收藏,并不向大众公开,那么应该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

我个人,认为,如果在自己的博客里进行公布,严格来说也是有侵权的,毕竟是未经同意而修改,另外在网络上公布,经管是自己的博客也等于向大众公开,是侵犯原作权利的,但是我觉得,其实有的东西太严格未必是好事,我觉得应该在自己的博客中做一个声明,起码标明原视频所在地址,或者标明原作者,另外,应该说明一下纯属个人收藏,愿意在有限范围内与好友交流,不做商业用途。并表明,如果原作者对此有异议,愿意在最快时间删除。这样就可以进行转载啊,改编之类的了。当然,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在新片场下载视频做剪辑发布侵权吗

在新片场下载视频做剪辑发布会侵权。

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如果你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

影视剪辑会侵权吗?

网络上剪辑的视频传播算侵权,如果你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修订情况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2012年7月31日。

好多影视自媒体经常下载剪辑影视作品发表,构成了侵权,为什么还能够存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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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剪辑视频的版权问题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您可以通过百度的搜索引擎查询这两部法律文件的全文,详细学习和了解。

第二、《爱情公寓》这部作品具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其他(她)人使用或剪辑该作品,应当事先经过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是电视剧的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具体法律文件附后。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三、其他(她)人对《爱情公寓》进行剪辑,则剪辑者对剪辑后的视频片段具有著作权。但是,如果剪辑者事先没有经《爱情公寓》的著作权人许可,仍需对其实施的剪辑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法律条文附后。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综上,我的答复是:剪辑影视作品,事先应取得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一般指制片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否则将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13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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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理使用,就不算侵权。我个人,认为,如果在自己的博客里进行公布,严格来说也是有侵权的,毕竟是未经同意而修改,另外在网络上公布,经管是自己的博客也等于向大众公开,是侵犯原作权利的,但是我觉得,其实有的东西太严格未必是好事,我觉得应该在自己的博客中做一个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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