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贵金属东莞分公司梁丽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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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迪贵金属材料(招远)有限公司怎么样?

艾可迪贵金属材料(招远)有限公司是2005-10-19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招金路东盛泰路北。

艾可迪贵金属材料(招远)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60078076457XE,企业法人梁丽婵,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艾可迪贵金属材料(招远)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多种贵金属、有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合金产品(不含国家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的商品),销售上述所列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34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艾可迪贵金属材料(招远)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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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黄金案调查(2009.11.10)

2008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间,机场清洁工梁丽把这一个纸箱拿走了,并私自携回家中,梁丽本人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当日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结局: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26日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梁丽真的会判无期吗?中国的法律平等吗?人性吗?

梁丽来龙去脉大家都很清楚,我就不累述了,此案的审判结果得于“非法侵占”或者“偷盗”两个法律名词,如果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可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我们作为老百姓,判断此案要摒弃个人感情色彩,个人情绪,而不能因为被告是“弱势群体”给于同情心不顾社会道义,不顾社会秩序,不顾“法治社会”一味的支持梁丽,甚至拿“胡斌案”和其他一些我们主观上认为不公正的案子进行对比,这样我们也遑论法律的公正,也是和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我们应该站在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上看待每一个案件,如果我们藐视法律,吃亏的是自己!

如果我们要判断梁丽是犯得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那么先应该清楚认识两者

盗窃罪: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我们重温一下案发现场,当天上午8时20分左右,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走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处,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摘自3猪新闻)这段新闻记者主观色彩比较浓烈,她吧梁丽的“不故意”费劲笔墨的写出来,让我们也跟着她的思路走,那我们其实也是可以根据有限的新闻资料进行推理判断梁丽是否有主观是盗窃的意愿,亮丽第一次看见“纸盒”是在有这物件有主人的情况下,第二次看见“纸盒”,主人已经“不在了”,而作为机场清洁工人的梁丽,有责任将机场免费提供的行李车(类似超车的购物车)上的杂物清理干净,这时她还没接触“纸盒”,她的主观意志认为该“纸盒”是白色四方形纸质垃圾是毋庸置疑的,这时也没有非法侵占的意思,当她接触到纸盒的一刻(没打开)纸盒的质量(14kg)会给梁丽一些信息,当然最主要的是这“纸盒”不是垃圾!当然梁丽这时也不知道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据新闻报道梁丽当时和同事说可能是电池),而这是的梁丽对这纸盒的认知不是客人丢弃的垃圾,而是客人遗弃的财产!那么是否可以以梁丽认为是客人遗弃的财产占为己有就判断非法侵占呢,而客人丢弃的财产因为不是电池而是价值三百万的金饰就硬生生把法律结果用物品的价值判断罪行呢,如果我们在路上捡到一个纸盒和一个有金饰的纸盒,那么我们是否也会因为金饰的现实价值否决我捡的这种行为呢(我知道捡东西是不犯法的)遂认为,梁丽不是盗窃,连非法侵占都不算,最多(道德情操低下)!

而后: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说明梁丽配合警方,不存在非法侵占拒不交出符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百度百科)的各种犯罪行为,当然失主如果没报警去找梁丽结果如何,梁丽是否配合交出,这种人为幻想也是没意义的!

结果,“我认为”梁丽无罪!

梁丽捡金案的事件经过

 梁丽将纸箱放置在这个残疾人厕所将近6个小时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案出具起诉意见书。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

就是在这里,梁丽将装有金饰的纸箱捡走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

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

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

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

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

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从许霆案以来,草根式的个案监督已经成为现实。司法的专业判断,不能背离实现令民众心服口服的实质正义的初衷。没有得到百姓普遍认可的法治,不可能是正义的。所以在网络、传媒发达的今天,司法机关不是受所谓舆论的“干扰”,而是应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缜密严谨的法理,面对无数双眼睛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

从本案看,“阳光办案”工作有待改善。本案2008年12月案发,2009年5月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报道中几个细节成为舆论和法律人士严重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包括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主动上交黄金”,这些若属实,则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明显欠妥。但从5月份相关报道出现并引起质疑以来,司法机关一直没有澄清,只是决定不起诉梁丽之后,才公布案件详情,称有关报道不实。梁丽案不涉及国家机密,面对公众质疑,司法机关本应及时回应,而不应听任质疑乃至误解流传了4个月,听任它们的负面影响扩大。现在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才公布案情,更像是为自己的决定做出旁证,其公信力自然要打折扣。司法机关应努力主动向社会通报案情,这样才能避免民众对法律的误解,让民众信仰法律。 检察院已经决定不再公诉梁丽,即其盗窃罪名不成立;而此前司法机关正是以“盗窃罪”抓捕并羁押其9个月之久。很明显,从正义“常识”看,梁丽是被“错抓”的,政府应该给梁丽一个“说法”。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却和这种朴素的正义观之间有严重的“落差”———中国的国家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梁丽的“错抓”被排除在外。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梁丽涉嫌的“侵占罪”,就属于法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因而被司法机关羁押了9个月,最终并没有被起诉的梁丽,将很难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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