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与财务核算健全-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

文章简介: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是否帐务建全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加强备案减免税后续管理办法

      在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大加后续管理,定期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监督巡查,保护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1、强化政策培训辅导

       对内开展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加强重点内容政策辅导及风险提醒,提高税收管理员执法水平;对外广泛宣传力度,依托纳税人学校不定期开展税收宣传培训,帮助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相关要求,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2、强化备案管理要求

       对应享受备案减免税但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通过面对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备案;同时严格审核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强化巡查管理机制

       采取减免税核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巡查,制作实地巡查报告,重点记录巡查时发现问题及处理办法、处理依据等,进一步规范下户巡查,提高巡查质量。

       4、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及时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降低执法风险,并把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减免税审批工作重要依据。 

如果税务机关因为我单位财务核算不健全取消我享受减免税我可以复议吗??

征管法上有:减免税必须如实申报;但并未有不如实申报和算不得享受减免税的规定。必须就是说,如实申报是必要条件,不能提供详实资料,征管部门有权利不审核批准你的减免税申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的账务处理

1、先按正常征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季度末按实际销售额确认是否减免,如果未超过规定的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如果超过9万元,则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4、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增值税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本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本月月底有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下月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费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1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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