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检举涉黑人的制度的信息

文章简介:

举报人如何受到保护

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规定:

第二条 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第七条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应认真受理,经调查确属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区别性质,分别做出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

第八条 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其他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法律:

一、《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上级对于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打击原则是?

从重从快。

凡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不彻底交代违法犯罪事实或者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及在逃人员的家属、亲友要将本通告精神通过各种途径转达本人,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凡包庇、窝藏、纵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扩展资料:

打击各种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

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告

涉黑涉恶线索收集的七项制度是什么?

一、线索收集。应当全面收集本单位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素的渠道包括:干部职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相关职能科室摸排收集;上级机关批转交办、走访所在地公安机关获得等。

二、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登记,及时完成移送,要指定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三、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怎么举报黑社会

可拨打公安部举报中心电话12389。

相关规定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扩展资料:

举报须知  

一、本平台受理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三、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准确联系方式),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四、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息,提高网上举报运行效率,举报人每天可提交3件举报。

五、反映其他问题,请到有关部门举报网站举报。  

参考资料:公安部举报中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举报

法律对举报人有什么样的保护?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会从保密和法律两方面进行,根据举报人举报的案情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定不同的保护方案,只要做好保密工作对生活就不会有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如下

一、《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二、《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三)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五)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除因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检察长批准外,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七)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八)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三、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拟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拓展资料

举报的意义

便于与举报人(举报单位)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情况;

2.便于检察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3.节省人力、物力;

4.表明举报人敢于承担举报责任,对所举报的内容敢于承担法律后果;

5.便于答复查处结果、反馈信息;

6.便于表彰、奖励举报人,弘扬社会正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


原文链接:https://211585.com/1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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