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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财务可以直接请审计局查吗
不行,审计局查账是属于政府审计,要通过政府部门。
《沧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扩展资料
具体方法:
1)调取审计时间范围所需会计、财务、报表资料,根据分给你的任务,找到与你审计相关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然后可通过报表分析你所负责检查的内容历年有无重大变化,有哪些变化,查看报表说明是否解释清楚变化原因,有无自相矛盾之处,有无不能自圆其说之处;
2)拣重点内容进行复核看有无出入,例如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起始时间、原始价值是否规范;
3)检查费用,可以翻看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看是否有不规范、无手续、涂改金额、缺少必要附件等情况,还可以将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比较是否超预算,有无将其他内容混入本费用开支,或将本费用的纳入其他费用细目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沧县人民政府网-审计局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审计局的权限
审计局的权限。具体如下: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审计局
审计局是不是对农村财务有管辖范围
东山区是没有得到国务院批准的区!原属于榕城!不过他现在独立于榕城区,行使一些区县的职能,不过还有一些部门归榕城管!就象潮州的枫溪区!
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审计局审计的其它事项应包含那些事项,我们农村财务是否包括进去
1、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由《审计法》规定的,农村财务不是审计的对象。
2,审计的对象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凡是有国家资金的地方就是审计监督的对象,农村财务属于集体性质量,不属于审计的对象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的农村经管站进行审计。但是最近,根据审计的发展,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试点审计,这个审计的角度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角度开展的,对象是农村财务的负责人。
3、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于 2022-07-05 06:42:18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01:46:55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03:52:14 回复
发布于 2022-07-05 00:30: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