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 1、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 2、社区财务公开制度
- 3、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 4、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 5、社区居委会执行什么类型的会计制度?
- 6、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什么?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中群众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二以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
监事会的负责人由监事会成员推荐产生。第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计划;
(二)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以及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审查各项收支,否决不合理支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依照规定对管理人员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决定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公布审查结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监督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成员在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其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第九条 监事会集体行使职权,作出的民主理财决定或者意见应当经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更新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农业技术推广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由监事会参与制定或者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等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资金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直接支付到村级账户。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金应当实行账、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现金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务卡结算制度。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结算,应当使用省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禁止无据收款。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事项,经手人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超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权限的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计划外重大事项的支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集体的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财务公开制度
最好方法是将村财务政务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不管是建立财务制度各项制度,还是建立采购部,目的是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一能促进了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推行,促使村经济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定期上墙公开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程度。
二能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通过村级财务公开,各村建立健全了社员代表大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及民主理事、民主管理等制度,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证,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本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是村务财务公开工作抓得好的村,村里的各项工作都进展顺利,修桥造路、水利建设、整修电网,群众都积极响应,出钱出力。
三能改善了党群、于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村级财务公开,使村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规范了干部行为,促进了村干部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通过村级财务公开,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关于村级财务方面的信访明显减少。镇村级财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立几年来,有关财务公开和财务问题方面的投诉也逐年减少。
四能维护了村级集体经济。村级财务公开增强了群众的集体观念,发挥了聪明才智,使少数人决策变为群策群力,激发了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通过群众监督,促进了欠款回收与各业承包款的上交,防止了集体资产流失,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同时,财务公开还促进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非生产性开支定项限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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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农村集体财务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于2011年11月21日由农业部、监察部以农经发〔2011〕13号印发。该《规定》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 财政部管理全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规定和国家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规定,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
4、债权、债务的发生、结算与清算;
5、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6、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8、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月度、季度与公历同。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以其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九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
仍采用单式记帐法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逐步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第十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 办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
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应作出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不能办理的书面意见;对金额较大或者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规定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根据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第十五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做到帐簿齐全,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社区居委会执行什么类型的会计制度?
属于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从社区居委会性质来看,社区居委会既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和社团,而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从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看,居委会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应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于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什么?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是:
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正式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取代过去各种会计制度。
内容提要
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统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会计界的又一件大事,是我国会计核算体系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对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挑战。
发布于 2022-07-11 04:10:43 回复